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和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有何区别?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从字面上非常容易混淆。但实际上,二者来源于两个不同法律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本文将结合《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定义、区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简要归纳,供大家参考。
竞业禁止是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任职单位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同类的业务。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
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如果违反竞业禁止而获得的收入,也应当归其任职的单位所有。
此外,因国有独资公司的性质特殊,《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没有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竞业限制是来源于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而对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采取限制其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限制上述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因为竞业限制约束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如违反竞业限制,需按违约条款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 义务性质不同
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公司法》等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要属于法律规定的主体,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
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前提是用人单位与符合竞业限制条件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劳动者就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
2. 限制主体不同
竞业禁止是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即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范围进行限定,此处为公司的自主权。
竞业限制是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上,《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 “自主选择权”,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确定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具体范围。但用人单位不能无限扩大该范围,判断哪些人员负有保密义务需结合员工具体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性质,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3. 限制期限不同
竞业禁止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
竞业限制的期间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双方自行约定的一段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如果约定超过两年,超过部分则应属无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4. 支付的对价不同
竞业禁止是一项法定义务,法律未规定公司必须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额外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因损害了劳动者的择业以及生活,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双方可以约定支付标准,未约定的按照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计算,如以上计算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5. 法律责任不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要求其将违反忠实义务的收入、报酬归入公司,也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承担的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事先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以便于违约条款的执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
6. 终止义务方式不同
竞业禁止属法定义务,不得协议免除。
竞业限制协议是可以双方协议解除或者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的,在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此外,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第九条。
来源:锦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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