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力度加大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也加大了。

第1条款是对主要负责人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原来的条款是没有后续的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主要负责人在限期内进行了改正就不再进行处罚。

而这一次修改后,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要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只要发现了这个行为不仅要求你限期改正,同时还要罚款。

对于逾期没有改正的,原来的《安全生产法》才需要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在要提高罚款的额度,需要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只要没有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就需要立即罚款,而不是以前的逾期不改才罚款,明显是对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零容忍。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需要履行的7条职责,必须要好好的了解和学习,才能真正的落实好职责要求的内容。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