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行政强制行为不能因其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而当然地确认违法

文仅供交流学习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裁判要点

1.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以加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且申请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为前提。侵权机关的行政行为未被法定程序确认违法,或者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2.行政强制行为不能因其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而当然地确认违法。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尽管具有一定的附属性,是为其他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实现而服务,但其本身仍属一类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因其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而当然地确认违法。故本案强制拆除行为亦不能因为其依据的行政处罚行为被确认违法而当然地确认违法,仍需行政机关依职权或法院经审判依法定程序确认。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3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荣林设备保温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斯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耕。

再审申请人南宁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荣林设备保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林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行赔终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荣林公司申请再审称:荣林公司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高新区管委会在其《行政答辩状》和庭审中明确承认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视为其自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再审申请人先向被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在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立案审理,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指定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以加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且申请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为前提。侵权机关的行政行为未被法定程序确认违法,或者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荣林公司主张高新区管委会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造成其巨大损失,应予赔偿。现有证据证实,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判决违法,但因依据该行政处罚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已执行,故该行政处罚未被撤销。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并未被确认违法。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尽管具有一定的附属性,是为其他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实现而服务,但其本身仍属一类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因其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而当然地确认违法。故本案强制拆除行为亦不能因为其依据的行政处罚行为被确认违法而当然地确认违法,仍需行政机关依职权或法院经审判依法定程序确认。荣林公司所提高新区管委会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在涉案强制拆除未经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情况下,荣林公司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荣林公司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荣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荣林设备保温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劲松


更多相关经典案例、法律解读为您呈现

行政法报

2021年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