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申请人诉前保全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主、客观认定 2024-03-31 13:32:19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国泰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构成侵权;二、原审程序是否严重违法。关于国泰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本院认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正当的财产保全的前提与基础,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衡量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错误的条件之一,同时亦应从主观因素角度来考虑申请人在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本案中,从时间上看,国泰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的本诉案件是2016年11月15日向法院起诉,而国泰公司作为第三人的案件是2017年6月27日经内蒙古绿缘公司的申请而参与。国泰公司在起诉时不可能预知本诉案件所涉纠纷能够在之后的第三人案件中予以解决,亦无证据证明国泰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其次,案涉最高法民(2018)辖终68号民事裁定书,仅是从程序上纠正本诉案件与第三人案件所产生的重复起诉,并未从实体上否定国泰公司诉求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鉴于国泰公司在第三人案件中并未对万通公司提出财产保全措施,为了保障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该保全行为对国泰公司权利的实现仍具有相应的价值,且本诉案件被驳回后,万通公司亦可以申请解除保全,并不仅仅限于国泰公司,故国泰公司在本诉案件被本院驳回起诉后未申请解除保全的情形不属于滥用诉权。最后,万通公司主张因案涉保全行为限制其对所持股公司股权的处分,股权在保全期间价值贬值,导致其受到损失。但依据在案证据,万通公司的股权转让仅是向案外公司发函,无论案外公司是否具有收购意向,双方并未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万通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已实际发生。综上,国泰公司对其诉前财产保全行为不存在过错,亦未构成对万通公司的侵权。(对于此类案件,最高院的观点认为只有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可能构成侵权,一般的过失并不构成侵权,退一步讲,即便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申请人对损失的发生仍然要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原审程序是否严重违法的问题。经本院查阅原审卷宗可知,本案一审庭审前,万通公司申请追加中煤财保公司为被告,庭审结束后,中煤财保经过阅卷、提交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并经一审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再要求开庭,中煤财保公司的行为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一审未进行二次开庭,并不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对于在第一次庭审后追加当事人的程序问题,实践中法院多以重新开庭为主,因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重新开庭进行审理,案件即存在着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往往成为上级法院发、改的理由。但在本案中,中煤财保公司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相对简单,其答辩思路比较清晰,在经过阅卷,提交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后,并经法院释明,明确表示不再要求再次开庭进行审理,最高院认为其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予以认定,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另,原审法院对万通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虽作出裁定,但并未送达各方当事人,亦未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故原审法院收取的保全费应予退还。(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别法院在未寻找到被保全人的相应财产,无法对财产进行查封的情况下,以“风险自担”为理由,对申请人退还保全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从本案看,最高院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的保全费应予退还)。综上,万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因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五寨县万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03.06元,由五寨县万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19)最高法民终282号 2019-5-21 赞 (0) 相关推荐 财产保全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申请保全须谨慎丨专业研究 - 2021年第 195 篇文章 - 长期以来,执行难成为社会的一大痛点,大量案件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可能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但在案件审理期间,普遍出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为尽量 ... 商业银行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和建议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 作者 马玉龙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鉴于财产保全在于诉讼案件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在起诉时或起诉前一般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 最高院:挂靠人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而保全被挂靠人财产,构成保全错误! 最高院: 在法律没有规定被挂靠人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或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且侯光冬等三人亦没有主张俊锋公司(被挂靠人)违反挂靠合同义务的情形下,侯光冬等三人明知俊锋公司没有直接向其支付工 ... 财产保全(一):【最新公报案例速递】 财产保全构成侵权的主观要件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39期文章全文共计7600个字,阅读完约需8分钟前言<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避免财产 ... 诉讼保全错误怎么办 一.诉讼保全错误怎么办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问题是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对于何为申请有错误只字未言.司法实践中,首先,存在保全申请错误的事实,通常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 查封房产的财产保全错误,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查封房产的财产保全错误,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 申请人明知非被申请人的房产而将其作为财产保全的线索提供给法院,而致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房产所有人造成的损害. 在确定房产 ... 最高院民一庭:申请证据保全人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的,是否属于申请证据保全错误而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时长 01:00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 最高院:诉前保全申请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又未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查封的效力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财产所有权人,又未申请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如何确定保全查封的效力. 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为了不使利 ... 最高院: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通知工会也要支付赔偿金! 作者:董飞 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 · 欢迎大家踊跃留言,分享交流各自观点 · ·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立场 · 引 言 当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况时,根据我国<劳 ... 最高院案例研析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违约行为的认定 摘要: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各方争议焦点往往并非重大违约事项,而是基于合同细节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行为,如逾期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等.在这类纠纷中,各方的履行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的承担方 ... 最高院: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针对判决所认定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 ... 最高院司法观点:当事人提供证据互相矛盾,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权威观点作者:最高人民法 ... 最高院关于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 ... 最高院:共同参与的专家论证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0210630) 最高院:共同参与的专家论证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02106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348号甘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与甘肃世纪金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最高院杜万华等: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认定的10个法律要点 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认定的10个法律要点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 ... 最高院答复:人民法院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声明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重庆高院<关于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