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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劳工公约下的船员权益

01

获得公平就业的权利

●免费获得上船就业机会的权利

所有海员应能够利用不向海员收费的高效、充分和可靠的系统寻找船上就业机会。规则 1.4 第1条)

●签订书面就业协议的权利

海员应持有一份由海员和船东或船东的代表双方签署的海员就业协议。如集体谈判协议构成海员就业协议的全部或一部分,该协议的一份副本应保留在船上。(标准A2.1第1条第1款)

●对就业协议审查和征询意见的权利

海员就业协议审查和征询意见:签署海员就业协议的海员在签字前应有机会对协议进行审查和征询意见,还要为海员提供其他必要的便利,确保其在充分理解权利和义务后自由达成协议。(标准A2.1)

●任职表现不在就业记录文件中被记录的权利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2.1第一款第(五)项中所述文件不得包括关于海员工作质量和工资的陈述。该文件的格式、将要记录的细节和细节被记录的方式由国家法律确定。(标准A2.1第3条)  

●值得同情的原因终止船员就业协议的权利

应保证考虑到海员出于值得同情的原因或其他紧急原因提前较短时间通知或不通知即终止就业协议的需要。(标准A2.1第6条)

●获得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的权利

制定促进海事部门就业的国家政策,鼓励在其领土内居住海员的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以及更多就业机会。

为船上主要负责船舶安全操作和航行的海员确定职业指导、教育和培训的明确目标,包括继续培训。(规则2.8)

02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获得工作报酬的权利

所有海员均应根据其就业协议定期获得全额工作报酬。(规则2.2)

●船舶灭失或沉没时获得赔偿的权利

海员有权因船舶灭失或沉没造成的伤害、损失或失业得到充分的赔偿。(规则2.6)

03

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海员有充分的休假权利

海员应给予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一个月最低2.5个日历天为基础计算,非属于主管当局规定的情况,否则禁止达成任何放弃享受本标准规定的最低带薪年休假的任何协议。

应准许海员上岸休息以利海员的健康和福利并符合其职务的实际要求。(规则2.4)

●享有规范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的权利

同其他工人一样,海员的正常工时标准应以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1天和公共节假日休息为依据。(规则2.3)

●海员有上岸休息的权利

海员上岸休息:应准许海员上岸休息以利海员的健康和福利并符合其职务的实际要求。(规则2.4)

●有获得遣返回家的权利

海员有权利得到遣返并无需承担费用。

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提供财务保障以确保海员根据守则得以适时遣返。

各成员国应为停靠在其港口或通过其领水或内水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的遣返和船上人员补聘提供便利。

各成员国必须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配备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财务担保系统。财务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社会保障体系或保险或国家基金或其他类似的安排,其形式须由成员国在与有关的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协商后决定。(标准A2.5第1条、第7条)

05

享有船上和岸上医疗的权利

●及时获得船上和岸上医疗的权利

舶上所有海员均被保护其健康的充分措施所覆盖,在船上工作期间能够得到迅速和适当的医疗。

健康保护和医疗原则上不由海员支付费用。

各成员国应确保在其领土内船舶上需要紧急医疗的海员能够使用成员国岸上医疗设施。

船上健康保护和医疗要求包括旨在向海员提供尽可能相当于岸上工人能够得到的健康保护和医疗的措施标准。

主管当局应通过一个预先安排机制,保证海上船舶每天24小时能得到无线电台或卫星通信提供的医疗指导,包括专家指导;医疗指导,包括船舶与岸上提供医疗咨询机构通过无线电台或卫星通信进行的医疗信息沟通,应由所有船舶(无论悬挂何国旗帜)免费使用。(规则4.1)

●在船工作期间因疾病、伤害或死亡获得经济保障的权利

因疾病、伤害或死亡产生经济影响时,在船上就业的海员有权从船东处获得物质援助和支持。

不影响海员可能寻求的任何其他法律救济。

船东应提供财务担保,保证对海员因工伤、疾病或危害造成的死亡或长期残疾提供国家法律、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所确定的赔偿。(规则4.2)

06

享有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的权利

●有利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船上工作环境

舶上的海员得到职业健康保护,并在安全和卫生的环境下在船上生活、工作和培训。(规则4.3)

07

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的权利

●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的权利

在船上工作的海员能使用岸上设施和服务,以确保其健康和福利。

成员国应促进其国内适当的港口发展港口福利设施,并应在与有关的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协商后,确定哪些港口应被视为适当港口。

成员国应鼓励设立福利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定期审查福利设施与服务,以保证其适应因航运业技术、运营和其他方面发展所带来的海员需求变化。(规则4.4)

08

享有社会保障权利

●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有权享受不低于岸上工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

各成员国提供的保护应至少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养老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病残津贴和遗属津贴九个分项中的三个。

成员国应根据其本国情况采取措施,向通常在其领土内居住的海员提供本标准第一款所述的补充社会保障的保护。例如,此义务可通过适当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建立在缴费基础上的制度履行。所构成的保护应不低于居住在其领土上的岸上工人所享受的保护。(规则4.5第1条、第2条)

09

有投诉的权利

●船上和岸上投诉的权利

设立船上投诉程序,公平、有效和迅速地处理海员指控违反本公约要求(包括海员权利)的投诉。

禁止和惩处以任何形式对提出投诉的海员进行迫害的行为。

不得妨碍海员通过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法律手段寻求解决的权利。

采取适当措施为提出投诉的海员保密。(规则5.1.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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