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审计查证与处理
民营企业甲公司谎称投资500万元购买了12台收割机、12台脱粒机和多台其他农机具,并提供了虚假的购货发票;还提供了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利息支出单据复印件。经有关人员审核同意,甲公司获得农机具购置补贴65万元、财政贴息24万元,共计89万元。审计人员在讨论如何定性及进一步查处思路时产生分歧,主要有以下3种观点:
观点A:甲公司虚报采购事实、提供虚假购置发票等相关资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属一般财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应追回财政补贴资金;
观点B:甲公司是合伙人张某等人专门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而设立的企业,张某等人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应追究张某等人涉嫌诈骗的刑事责任;
观点C:甲公司能利用虚假资料获取财政补贴资金,是农业局和财政局有关人员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的,因此应追究政府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上述3种观点的分歧在于着眼于不同的责任主体,因此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到底孰是孰非,需要思考这个案例的三个关键点:一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二是甲公司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是涉嫌犯罪还是一般违法行为?三是政府部门审批人员里应外合协助甲公司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应负什么责任?这些思考涉及单位(申请补贴的公司)、自然人(公司合伙人)、国家工作人员(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审计组需要围绕这三类责任主体收集相关证据,分别定性,依法查处。
(一)按照观点A,如果甲公司为正常经营企业,则其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财政违法行为。
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诈骗罪。因此,如果甲公司为正常经营的企业,其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一般财政违法行为。在审计查处时,应重点围绕甲公司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造假行为收集证据,并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结果进行取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即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按照观点B,如果是张某或张某以甲公司名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还要区别情况相应追究张某的财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
对于个人骗取财政补贴金额较小尚未构成犯罪的,审计查证时要围绕张某个人或者张某以单位名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造假行为收集证据,并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结果进行取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张某个人骗取财政补贴金额较大,已达到量刑标准的,应以涉嫌诈骗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张某等人设立甲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或设立后以实施骗取财政补贴资金为主要活动的,或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违法所得由实施骗取行为的个人据为己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同样应以涉嫌诈骗追究张某个人的刑事责任。
(三)按照观点C,甲公司能够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背后可能存在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渎职行为或相互串通谋取私利的贪污、受贿或诈骗行为。
该市农业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农机具补贴等惠农政策过程中负有审核把关的职责,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了财政补贴资金被骗取的后果,则应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如果损失金额较大,已达到了量刑标准的,则应以涉嫌渎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应围绕责任主体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等方面进行取证,并要对造成损失的后果进行取证,以判断是否达到涉嫌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其主要区别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故意(明知故犯),还是过失(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对此可通过收集往来函件、签批件,取得谈话笔录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当然,还要注意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职的界限,如果工作人员主观上想把事情办好,但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水平低等原因,导致决策失误,尚未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或者造成损失的后果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应认为属于一般的工作失职,可以移送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不以犯罪论处。审计人员查证时还应进一步注意,是否存在审批部门工作人员与申请补贴的单位或个人相互串通谋取私利的情况,要区分情况依法追究贪污或受贿的刑事责任。如果审批部门工作人员事先与申请单位的相关人员互相串通,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后瓜分,则应以涉嫌贪污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政府工作人员滥用审批权致使申请单位或个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并收受了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贿赂,则应以涉嫌渎职或受贿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政府工作人员与个人相互串通共谋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则应以涉嫌共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要围绕贪污罪、渎职罪、受贿罪、诈骗罪等犯罪构成要件收集相关证据,准确定性。
此外,本案例中审计人员还要核实甲公司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真实性,追查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是否参与造假行为。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如果从中收受好处,或者与张某(甲公司)串通共谋骗取并瓜分财政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涉嫌职务侵占或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围绕各罪种的构成要件收集相关证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综上,这个案例中,经审计人员进一步查证,发现甲公司是张某等人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专门设立的企业,张某等人采取虚假购买农机具的方式,骗取财政补贴和财政贴息金额巨大,已涉嫌构成诈骗罪,印证了观点B的推测与实事较为一致,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之所以会出现财政专项资金被骗(套)取的问题,从客观上讲,是国家财政补贴相关制度不健全导致,比如财政补贴信息透明度不够、法律规定不健全导致违法成本低等,事后审计也无法从源头上起到预防作用;从主观上讲,是一些人持有“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反正是国家的钱,给谁不是给,还不如给自己谋些利益”等错误观点,想方设法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预防和惩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堵住财政资金的跑冒滴漏刻不容缓,对此审计机关要加大审计力度,盯紧“审批权”,找准“责任人”,严查“利益输送”,做到违法必究,让违法谋利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此外,还要推动各项财政补贴政策的法制建设,除完善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批、发放、监督等流程外,更要着力推动有关法律的修订完善,比如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自然人,这就降低了单位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成本,因此应建议在以后刑法修改中将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增加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