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务实的辩护与理想化的辩护

志言  前检察官,现法学教师和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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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绝大多数刑事辩护律师身上,既有实务性的一面,也有理想化的色彩,对实务的辩护和理想化辩护的具体表述,不是对不同辩护风格的类型化,更不是在不同辩护风格中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不同人会有不同的理解,也同样存在实务和理想化的区别。这样的区别难以言及对错,只是坚持和奉行的东西有所区别。

 正 文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有两种可相互对比的辩护风格:

一是奉行实用主义,以在现实条件下追求最好的结果为目的,以能够解决问题和能给当事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作为辩护的出发点,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辩护策略。

另一种是奉行理想主义,从理想化、应然化的角度展开辩护,追求法律适用的应然状态,从法律本就该如此作为辩护的出发点并以此确定辩护策略。

前者认为存在就是合理的,通过对司法实践的感知来肯定或者否定某些事物存在的可能性,以务实的态度解决问题,可称为务实的辩护。后者则是通过符合逻辑的推理来获得结论、意见和行动的理由,追求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可称之为理想化的辩护。

一、务实的辩护

务实的辩护依托的是在具体辩护实践中获得的经验性知识,并在此基础上更多考虑“可行”还是“不可行”,以结果为导向,不注重过程和方法是否得当。

第一,一般都对司法的实际运作有一定的理解和认识,知道除了纸面上的“显规则”外,司法实际运作还受到很多“潜规则”的制约。虽然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也表示不满,但认为存在就是合理,更多是尊重甚至是顺从,不轻易挑战和指责。善于在错综复杂的现实中寻找最为稳妥并能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二、充分认识到律师的现实地位以及能发挥的作用,以当事人可得现实利益作为辩护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辩护风格趋于保守,多以沟通、协商甚至是妥协的方式谋求当事人现实利益最大化,避免最坏结果出现。希望的是通过一点一滴的努力渐进式推动法治的进步,而不是毕其功于一役。

第三,坚持技术主义,辩可辩之事。一般不上纲上线,就事论事,多从善意的角度理解和评判办案机关的行为。对办案机关办案行为中存在的瑕疵和问题不上升到人身攻击,务实合作,避免直接冲突。把对抗作为协商、谈判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第四,坚持在程序内解决问题,一般不借助网络媒体,通过制造社会舆论来维护自身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常言行保守,不太注重尤其是通过网络媒体进行营销,多通过具体案件的实效积累社会资源和赢得市场口碑。

二、理想化的辩护

理想化辩护是以法律适用应然为基础,坚持的是“该”还是“不该”,并以此为基础展开辩护。

 第一,一般不认可和接受司法实际运行中的“潜规则”,认为是对法治的破坏。辩护风格激进,主要”该”还是“不该”的角度考虑问题,在法律之辩和事实之辩的同时,某些制度、规定、做法的不合理、不正常也是其常用的辩护方法和手段。

 第二、喜欢程序性辩护,对抗和进攻是主要的辩护方法。高大高举,一般不选择妥协和让步。对办案机关抱有怀疑,认为只有抗争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利益,即便发生直接冲突也在所不惜。

第三、希望以激进的方式推动法治进步,一般不考虑案件所处的具体社会背景,具体辩护实践中容易脱离案件所处的现实环境,制度的进步与当事人现实可得利益之间存在冲突时,往往会选择前者。

第四、日常言行高调激进,认为律师是法治的中坚和顶梁柱。在遇到挫折后,喜欢借助网络媒体来维护自身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营销尤其是借助网络媒体进行营销,扩大自身影响力,获取市场地位和认可。

三、对实务的辩护和理想化辩护的思考

上述对实务的辩护和理想化辩护的具体表述,不是对不同辩护风格的类型化,更不是在不同辩护风格中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在绝大多数刑事辩护律师身上,既有实务性的一面,也有理想化的色彩。

全然以经验办事和全然理想化者都甚为罕见,案件的纷繁复杂也不可能让律师只凭经验办事或只讲理想,只不过因看问题的角度、律师所处的地位及需求、案件所在的区域等因素,一些实务色彩浓厚点,一些理性主义色彩多一点。但我们认为,不论是实务的辩护,还是理想化的辩护,都需要考虑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当事人现实可得利益与社会制度和法治进步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平衡?当事人的需求是否与社会制度和法治进步之间形成自洽?

第二、具体案件中的辩护与推动法治进步之间是否完全一致?实然状态和应然状态之间是否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

第三、对公安司法人员过高的价值期许是否存在制度和事实基础?单纯的退缩保守与单纯的激进之间是否存在中间的道路?

对于上述问题,不同人会有不同的理解,也同样存在实务和理想化的区别。这样的区别难以言及对错,只是坚持和奉行的东西有所区别罢了。只要记住当事人为什么找律师,找律师的目的是什么就好。其实希望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就像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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