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
本文主要阐述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在填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审核表28行--七、应纳税额(25-26-27)是指境内所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所以在填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时,应将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和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作纳税调增。
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是指:境外分支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是指: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计入了境内支出)。
而在填制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时,应将在计算境内所得时已调增的“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作减项,在境外所得减掉。即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第18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14+15-16-17列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