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全面禁抗”?病害凶猛,“病急乱投医”,养殖户盲目、滥用药物,怎么办?
文/ 华中农业大学 陈昌福、武汉科研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周鑫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中的内容要求,首先,自2020年1月1日起,退出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进口兽药代理商停止进口相应兽药产品,同时注销相应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其次,自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
1.农业农村部为什么要禁止
在动物饲料中添加抗生素
自20世纪40年代人们将抗生素类药物应用于人类疾病的临床治疗后,很快就被用于对养殖动物细菌性疾病的药物治疗。几乎是与此同时,人们发现了磺胺类药物和链霉素对鸡肠道细菌的作用,而将这些药物作为治疗鸡病的兽药使用;后来又发现这类药物对养殖鸡还具有促生长作用,而将其开发为旨在促进养殖鸡生长速度的药物饲料添加剂,随后又发现了对养殖猪也具有促生长作用。美国和英国先后于1949年和1953年,分别批准将这些抗生素类药物作为养殖动物的促生长剂。从那时候开始,各种结构与类别的抗生素类药物分别先后被批准作为养殖动物促生长剂使用。
实际上,对养殖动物使用抗生素类药物的目的有三个:一是治疗细菌感染性疾病;二是预防细菌感染性疾病的发生;三是作为饲料添加剂以增加饲料利用率和加快动物生长。在这种情况下,所使用的抗生素类药物又被称为“抗菌生长促进剂”(常见的英文名称有:antimicrobial growth pomoters,AGP;或者antimicrobial performance enhancers,APE;还有growth-promotion antibiotics;growth-enhancing antibiotics,等)。
尽管抗生素类药物在动物饲养业中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因为使用AGP而带来的药物残留和细菌耐药性的问题(包括动物致病菌和内在微生物群),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因为抗生素在养殖动物体内的残留会给消费者带来很多问题,而动物中的耐药菌还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进入人体。有人完成的关于细菌耐药质粒传播研究结果证明,由大肠杆菌(Escherichia coli)中编码土霉素抗性基因的质粒,可以从农场养殖动物传体内播到在农场工作和生活的人身上。一旦抗生素的抗性基因广泛地分布于不同生态系统中之后,就很难再返回到原来的轨迹。
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94号公告,禁止在养殖动物饲料中添加抗生素类药物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原因。其实,在欧洲的一些国家,早在1968年就已经禁止将还在用于临床治疗的抗生素类药物作为AGP用于动物,而只是将莫能霉素、盐霉素、黄霉素等少数几种抗生素类药物作为AGP使用。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早在2000年于日内瓦召开的会议上,就曾经提出终止和尽快结束使用与人类目前尚在疾病治疗中,应用的相同抗生素类药物作为AGP。我国也早就禁止了将任何种类的抗生素类药物,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在水产养殖动物饲料中作为促生长剂使用。
2.如何科学应用抗生素类
药物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
2019年7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明确地规定了“2020年1月1日前,我部组织完成既有促生长又有防治用途品种的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删除促生长用途,仅保留防治用途”,也就是说水产养殖业者如果是为了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的疾病,将抗生素类药物作为治疗疾病的水产用兽药使用,是没有受到禁止的。
不知道是因为何种原因,有些人在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发布一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内容相关的信息时,似乎是故意地将该公告中的内容曲解为农业农村部是在“全面禁抗”。其实,农业农村部在这个公告中明确要求禁止的是将抗生素类药物作为促进养殖动物生长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而作为治疗养殖动物疾病的抗生素类兽药,并不属于禁止之列。
还有一些人可能是为了某种目的,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所谓“抗生素替代物”的概念,当然,其真实目的可能是旨在推销一些相关的产品。迄今为止,从治疗人类和养殖动物细菌性疾病的功效上而言,抗生素还是无法替代的。凡是自称其产品可以“替代”抗生素的产品,基本上都可以判定为是在“忽悠”养殖业者。
随着我国水产养殖业竞争的加剧,水产养殖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养殖种类的逐渐增多,养殖密度也不断加大,工、农业和城市生活污水对养殖水域的污染以及养殖业自身产生的所谓“自家污染”,导致水产养殖环境正在急剧恶化,各种病害对水产养殖动植物的危害将日益严重。据统计,目前严重危害水产养殖动、植物的病害高达100多种,最近几年由于水产养殖动、植物病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均高达数百亿元以上。这种趋势至少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持续存在的,水产养殖环境恶化局面的形成和演变的趋势不是水产养殖业者能单方面掌控的。
另一方面,在我国水产养殖业从业人员中有很大比例的养殖业者,是靠所承包的几亩至十几亩水面产生的收入作为全家人生活费的主要来源。一旦自家水产养殖动物因患病出现死亡,就会对其生活造成威胁和影响。尽快地治愈养殖动物的疾病、减少或者避免因病害造成的损失,是水产养殖业者的必然选择。
面对来势汹汹的各种病害,大量的水产养殖业者呈现出“病急乱投医”的心态,滥用一些水产用药物也属于无奈之举。为水产养殖业者提供能科学、精准地治疗养殖动物疾病的药物,不仅是水产科学技术人员应该做的工作,也是避免水产养殖业者盲目、滥用药物,做到水产养殖中减量用药,实现水产养殖业健康、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
当水产养殖动物的疾病暴发以后,对水产养殖业者讲什么确保“无抗养殖”,为了“健康、绿色、可持续发展”而不要使用抗生素类药物的大道理,应该是不会取得实际效果的!究其原因就是水产养殖的成败关系到水产养殖业者家人是否有生活来源。
面对我国水产养殖动物病害频繁发生的严峻局面,依靠包括抗生素类药物在内的药物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的疾病仍然是必不可缺的对策之一。只要能做到正确地选择药物和科学地使用药物,实施如下的管理措施,是可以做到安全用药并有效地避免使用药物带来的各种负面作用的。
2.1重视基础性研究
国家水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研究机构和人员,面向水产养殖实际生产中的疾病防治问题,重点开展实用技术研究,为水产养殖业者提供实际可操作的技术。同时,要组织有一定技术水平的研究机构和人员开展病原微生物对抗菌药物敏感性的常年测报工作,因为这些基础数据是执业兽医在诊疗活动中决定采用什么药物、使用何种剂量控制疾病的重要依据。
要了解和掌握不同水域中病原微生物耐药状况的变化。病原微生物产生耐药性,是抗微生物兽药经过较长期使用后必然出现的现象。随着这些药物在水产养殖中应用数量的增多和时间的延长,水产动物的致病菌对各种抗菌素的耐药性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对养殖水域中病原菌对各种抗菌药物的敏感性进行监测,及时了解致病菌耐药性的变化趋势,对于正确选用药物和确定各种药物的使用剂量是十分重要的。没有这样的资料,是不可能做到科学、规范使用抗微生物水产用兽药的。
2.2加强监督与管理
杜绝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现象,在执业兽医的指导下科学地选择和使用各种抗生素类水产用兽药。最近数年来,农业部兽药管理部门已经陆续禁止了一部分抗菌药物在水产养殖业中使用。磺胺脒、呋喃唑酮、氯霉素、环丙沙星、喹乙醇等。
2.3让执业兽医上岗
要做到准确地诊断疾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参与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的诊疗活动。确定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病原体和对疾病作出正确地诊断,是正确选用药物和获得良好药物疗效的基础。由于在水产养殖业中经验性的采用药物治疗也确实能解决一部分疾病的治疗问题。因此,使许多养殖业者愈来愈不重视对疾病作病原学的检测。也正是因为在使用药物之前,对导致疾病发生的病原体不清楚,最终导致因选用药物的针对性不强而造成药品浪费,以致引起菌群失调,增加养殖水体和养殖动物体内耐药菌的数量。
2.4调节养殖动物免疫系统
在饲养过程中重视调节水产动物自身的免疫系。药物对控制疾病固然非常重要,往往在有效地控制疾病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过,任何药物在疾病的治疗中都不是决定疗效的唯一因素。决定药物疗效的重要因素还是水产动物的内因,是机体免疫系统机能足够强大以及对致病生物的产生足够抵抗力。毫无疑问,只有在水产养殖动物自身的免疫系统没有被完全摧毁,而仍然存在免疫防御能力的前提下,药物才能发挥其治疗疾病的最佳作用。因此,在水产养殖动物的疾病流行期间,应该注意采取措施(如在饲料中添加适宜的免疫刺激剂等)以调节水产养殖动物免疫系统的机能。
2.5杜绝错误的做法
抗微生物水产用兽药不是用来预防疾病的药物。诸如“预防疾病时用药量减半”的说法是非常荒唐的。当使用的某种水产用兽药不能达到抑制或者杀灭致病微生物的浓度时,就只能导致病原微生物产生对这种药物的耐药性。
2.6遵守药物休药期
任何水产用兽药进入水产动物体内之后,均会出现一个逐渐衰减的过程。因为药物的种类、使用药物时的环境水温和水产养殖动物的种类不同,水产用兽药在水产动物体内代谢过程所需的时间长短也是不同的。因此,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避免水产动物体内残留的药物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每种水产用兽药都有其相应的休药期。水产养殖业者对所饲养的水产动物使用药物后,绝对不能将休药期尚未结束的水产养殖动物起捕上市。
综上所述,抗生素类药物的正确使用,才是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避免药物残留的正确途径。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是与水产养殖业者不科学、不规范使用药物相关的。我们不能将药物残留问题都简单地归于是由于养殖业没有规范用药的原因,或者将彻底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禁止使用抗生素的措施上,这都是水产养殖业者无法承受的,也都是不科学的。要解决养殖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等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仅仅依靠水产行业主管部门对水产养殖业者空喊注意科学用药,或者让部分水产科技工作者向养殖业者讲解科学用药的基本原则,也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有必要持续安排一些相关科学、规范用药的研究项目,不断获得一些实用性和操作性强的研究结论并告知养殖业者,才是解决养殖业者正确处理好水产养殖用药与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之间关系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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