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几十份案例,我终于理解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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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再来跟大家讨论一个焦点话题: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我一直跟大家强调,在我们买保险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健康告知,买保险只有做到如实告知,我们才能确保后续理赔无忧。

因为《保险法》十六条有规定:

在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同时,《保险法》十六条还有规定: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来说,保险合同生效超过2年,即使存在不如实告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也必须赔付。

所以,如实告知跟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之间就产生了一种矛盾:

如果我们有信心在2年内不会发生理赔,或者说在2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自愿承担不能获得赔付的后果,那貌似就不用管自己有什么健康异常了,更不用管健康告知如何询问了,直接买就行了。

是不是真的可以如此呢?

通常,大家得到的答复是:“不可以!因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不是万能的,法律也不可能鼓励消费者不如实告知。”

如果说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不是万能的,那么它能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呢?哪些不如实告知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哪些不如实告知又不适用呢?

不知道大家对此有没有过困惑?至少,这是困惑我很久的一个问题。

我们今天这篇文章就要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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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咨询保险理赔人员不太可取,我说过,理赔标准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每家公司的理赔标准都不完全一样。

法官对此问题的答复参考价值也有限,因为在很多理赔审判案例中,同一类案例经常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最具参考价值的,应该要属统计结果。

我跟大家说过,我喜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保险理赔纠纷案例,上面有各种各样的理赔纠纷案例,当然也包含了无数个不如实告知的保险纠纷案。

那我们就可以找出这些不如实告知的保险纠纷案,统计它的出险时间,看保单生效2年内出险案例与保单生效超过2年的案例各占的比例。

如果说,在不如实告知的保险纠纷诉讼案中,2年内出险案例占到了90%及以上比例,那我们有理由认为,2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绝大部分不如实告知,在投保时就可以适当利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如果说,在不如实告知的保险纠纷诉讼案中,保单生效超过2年出险案例占到了30%及以上比例,那就能告诉我们,2年不可抗辩条款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投保务必做到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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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我花了一整天的时间,看了应该有大几十份不如实告知的保险纠纷诉讼案,最终的结果如下:

限于图片长度,以上我只贴出了25个案例,但我看的远不止这么些,在统计了几十个案例后,我发现已经有了答案,所以后续案例也没有再详细统计,只是查看了保单生效时间,无一例外,生效时间都在两年内。

要说明,上述25个案例并不是我精心挑选的,而是以“保险不如实告知”为关键字搜索后按顺序查看的,同时为了确保具有参考价值,判决时间我限定了2018-2019年,所以是具有随机性的。

下面来详细看这25个案例能告诉我们什么有用的信息:

1)在25个不如实告知案例中,保单生效超过2年的,只有2个,换算成百分比是8%;

并且这仅有的2个,最终的判决结果都是保险公司败诉,而判决依据正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2)剩余23个生效时间在2年内的不如实告知案例,一半以上都是有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乙肝、囊肿没有如实告知。

这就有一个问题了:

重疾险等产品,作为长期险,保障时间基本都是30年或更长,保单生效首两年时间只占整个保障期间的很小比例;

对应的,在有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乙肝、囊肿等没有如实告知的案例中,首两年出险的应该也只是占很小比例;

比如说,我们只假定重疾险的平均保障期间只有10年(远低于正常值),发病率均衡分布的话(实际上年龄越大发病率越高),对于没有如实告知的案例,那应该只有1/5会在2年内出险,还有4/5会在2年后出险。

当然这只是很粗糙的假设,但不管怎么说,我们有理由认为,有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乙肝、囊肿没有如实告知的被保人,更多的会在保单生效超过2年后发生理赔。

而现在,在随机查看的几十个案例中,竟然没有遇到一个因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乙肝、囊肿没有如实告知并且保单生效超2年的理赔纠纷案例。

这是不是很奇怪?

唯一能解释是,有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乙肝、囊肿没有如实告知的被保人,在保单生效超过2年后出险,都获得了理赔。

甚至能说明,有甲状腺结节,2年后发生甲状腺癌;有乳腺结节,2年后发生乳腺癌;有乙肝,2年后发生肝癌,也都获得了理赔。

类似的,在几十个不如实告知理赔纠纷案中,都鲜见保单生效超过2年的案例,只能说明,保单生效超过2年的不如实告知案例,保险公司都很少拒赔。

3)上表还有一个有意思的信息:

即使保险公司发现被保人投保前有不如实告知,并且保单生效未满2年,在23个纠纷案例中还有17个获得了理赔,法院支持拒赔的只有6个。

这好像也能说明,即使没有如实告知,在2年内获得赔付的概率也是极大的,就是需要打官司。

4)平常还有伙伴问我,如果有甲状腺结节没有如实告知,后续发生除甲状腺癌外的其他重大疾病,能不能获得赔付?

上表也给出了答案,这类情况,2年内出险,即使是患除甲状腺癌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也是很容易发生理赔纠纷的,能不能赔付存在不确定性,保单生效超过2年都基本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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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伙伴可能会好奇,如果说2年不可抗辩条款具有普遍适用性,为什么偏偏还有两个案例保单生效超过2年,保险公司还是拒赔呢?

简单了解过这两个案例后,相信你会理解保险公司的拒赔结论:

案例一: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张华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苏03民终7874号

这个案例,一审保险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发起了上诉,保险公司上诉及拒赔依据是:

被保人在2012年3月23日因纵膈肿瘤入院治疗,经病理分析确诊其为精原细胞肿瘤。

2017年8月21日,张华幸因颈部肿块再次入院治疗,后被确诊为精原细胞肿瘤。

其两次入院治疗均被确诊为精原细胞肿瘤,而且其首次确诊是在涉案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故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简单说,被保人在投保前已经确诊了精原细胞肿瘤,保单生效五年后再次确诊精原细胞肿瘤,两次为同一种疾病,并且还是恶性肿瘤,所以拒赔;

这样的拒赔结论是不是能理解?

但就这样,法院还是判决保险公司需赔付,原因有二:

1)两次住院诊断名称不同,2012年诊断是上纵隔肿瘤;

2)保单生效超2年;

对于原因一,我理解应该是出院诊断写的上纵隔肿瘤,但病理检查结果为精原细胞肿瘤,法官以出院诊断为依据。

这个案例我有点不理解的是,精原细胞肿瘤应该发生在睾丸,为什么被保人却一次在纵隔,一次在颈部?远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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