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备案合同之外 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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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备案合同之外

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

备案中标合同(白合同)与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或“施工合同”等形式的合同(黑合同) 对结算的约定不一致而产生争议如何处理,需要明确以下问题:

一、黑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仅在涉及工程款结算依据存在争议时,法律规定以中标备案合同为依据。

二、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般认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投标人的报价、招标方式、技术规格等涉及合同主要事项的条款;

三、另行签订的协议是属于“黑合同”还是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实践中,不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形成的协议,就不属于“黑合同”;涉及实质性内容的,也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状况、具体细节来认定。

四、存在黑白合同不一致按白合同结算的规定应当有个前提,就是这个备案的合同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形成的中标合同(有一种情况,就是虽然也备案了,但没有经过招标投标,因为不符合《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所以不能以此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备案程序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属行政监管手段,并在出现多个合同版本时,备案合同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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