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问答第158期』海关商品码调整表需要录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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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录入明细数据时,提示“商品码无效,若因税率库升级导致商品码调整的,请先填写海关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对应调整表”,怎么处理呢?需要录入吗?
答: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商品码录入时的正确方法。在手工录入明细数据时,需要按照报关单上的商品码进行填写,填写10位商品码,一般会有两种提示:
①提示“输入的商品码已失效!系统检索到对应的8位商品码是否替换?”
点击确定后,系统会自动切换成正确的8位商品码,保存就可以。
②提示“商品码无效。若因税率库升级导致商品码调整的,请先填写《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此时,有几种可能:
第一是录入了错误的商品码,应先仔细核对,检查是否录错。
第二种是录入的商品码非基本商品码,可以在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里进行查询,查询到的商品码在有效期内,但是没有基本商品码标识时,如果有扩展码,填写1或者2的扩展码,具体的扩展码根据商品名称、征税率等确定。
还有一种就是录入的商品码确实无效,海关商品码升级了,此时就需要填写《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填报规则,调整前商品代码填写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调整后填写税率文库中有效的商品代码。填报完《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后,填写出口货物明细,出口货物明细中填报出口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
注:如果在替换8位有效商品码后,做数据自检仍然提示商品码与海关数据的不符,需要填写调整表,此时需要检查一下报关单上的商品码与海关数据中的是否一致。
此外,关于商品码,使用新版退税申报系统的时候需要注意,录入明细数据时,“申报商品代码”不再是必录项,录入商品代码后,不会自动带出。那么,具体什么时候需要录入呢?
只有当申报的商品代码在财税〔2014〕98号附件所列范围内,才需要录入。否则,录入后自检会提示疑点:“申报的商品代码(xxx)不是财税【2014】98号文中所列商品代码,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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