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专业(10)
在没有对受贿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进行深入解释的基础上,就以影响司法效率为由主张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显然是不正确的。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在刑法适用上的障碍与困难,可以通过深入论证司法认定规则的方式进行合理化解 。——刘宪权、谢杰:《贿赂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
“为他人谋取利益” 在刑法修改的时候有人主张取消,理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好认定,甚至还有的同志说国家工作人员拿了人家钱还不给人家办事,比人家拿了钱给人家办事还可恶, 更应当从重处罚,而且国外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一般也没有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但是后来经过讨论,这个意见设有被采纳,为什么呢?主要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即受贿罪与不正之风的界限不好划分。如中纪委反复要求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否则要作为违纪行为处理。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除了亲情朋友因素外,可能与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能分开。如果你是一个农民,对他没有任何帮助或者好处,他会给你送吗?从这个角度,也不能完全排除职务因素。所以说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我给你办事你给我钱,如果不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不能反映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所以最后这个条件还是保留了。
——熊选国《刑法刑诉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如果受贿人只是一种纯主观的心理活动,没有相应的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表示,则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心理也就不易被发现和认定,只有具备了相应的谋取利益表示或者实际行为,才具有权钱交易的形式。
——孙国祥《贿赂犯罪的学说与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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