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出事故 责任谁担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临漳县的张某打算去北京,便向周某借了车,准备驾车前往。恰逢孙某也要去北京,孙某便搭乘张某的车辆,一同前往。在高速行驶途中,张某驾驶的车辆突然左后轮爆胎,方向失控,与右侧护栏碰撞,导致车辆侧翻,车辆损坏,张某和孙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高速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因为本次事故,住院治疗40日。作为此次事故的无过错乘车人,孙某将张某和实际车主周某诉至临漳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车辆爆胎,发生紧急情况,其本人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孙某受伤。张某的行为与孙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周某作为事故车辆的车主,未确保车辆安全,未认真检查车辆状况,未尽注意义务,是导致车辆出现爆胎状况的原因之一,且车辆爆胎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周某对孙某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孙某搭乘便车,张某义务乘载,其行为构成好意同乘。考虑被告张某是助人为乐的无偿行为,应酌情减轻被告方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起事故的成因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车主周某对孙某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对孙某的损害承担25%赔偿责任,孙某自行承担25%的赔偿责任。
说法
“好意同乘”也称搭顺风车、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属于情谊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回家,或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虽没有设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但在搭乘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则成立了侵权之债。搭乘者无偿或以较小成本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而驾驶人因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的情谊行为,则负有保障搭乘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安全注意义务,所以好意让别人搭便车并不会免除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由此可知,“好意同乘”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一是司机出于好意且无偿的帮助行为。这要求司机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二是司机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三是司机必须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为司机虽然是免费搭载别人,但是也有最起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酒驾,就不应该再减轻司机的责任了。如果符合了这几点,“好意同乘”的司机对于乘车人的损失就不需要全部赔偿了,可以在自己需要承担的事故责任基础上减轻部分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中乘车人与车辆驾驶人应出于不同的目的。车辆驾驶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使,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驾驶人的车辆。驾驶人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必一致。这也是“好意同乘”区别于“专程运送”之所在。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为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理,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
同时,“好意同乘”必须经好意驾驶人同意。只有经过车辆驾驶人邀请或允许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未经同意而搭乘不构成“好意同乘”。车辆驾驶人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驾驶人明确拒绝搭车人请求的,搭乘人执意搭车的,对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
“好意同乘”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是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对于车辆驾驶人,应当在驾驶中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对于乘车人,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安全可靠进行搭乘,乘车时系好安全带,下车时注意过往行人和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