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男子将女友推向公交案,是否会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5月6日,江苏苏州就差点发生惨剧。一对情侣路边争吵,拉扯着通过斑马线。一言不合,男子竟然拽着女友一起冲向了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幸亏公交司机最后一刻将车刹停,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公交车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事发时,二人正拉扯着通过斑马线,突然男子从女友背后推着女友,一把将女友推向了迎面驶来的公交车。

事发突然,女子还没反应过来,一下就倒在地上,趴在地上迟迟没有起身,男子则站在一旁缓缓后退。
司机立马下车查看情况,并对围观路人气愤阐述事发经过,“没撞倒,他故意从这边把人推过来的。”
没想到,男子把女友推倒后竟扬长而去,公交车司机和路人将男子喊了回来。
面对众人指责,推人男子毫无悔意,还称是因为女友一直拽着他不放,随后更是语出惊人:“她死了,我跟她一起死,无所谓。”

从5月10日苏州公安机关的官方通报中,就定性有关方面仅用了“刑事拘留”的描述,并没有明确该男子以涉嫌何罪。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该男子最有可能构成何种罪名?翻开我国的刑法典,目前能够找到的最为接近的是四个罪名;
1、故意伤害罪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
3、寻衅滋事罪
4、故意杀人罪(未遂)
一、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先排除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都要以有实害结果为条件的,即要求达到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故意伤害罪(未遂)的认定。
该案中人车未发生碰撞,女子很可能只是皮肤擦伤,显然够不上轻伤以上危害后果,也就无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先排除的就是故意伤害罪。
二、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很难构成
根据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而言,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首先,要求手段上具有和刑法条文列举描述的几种行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相当性,比如在2021年3月1日新增的“妨害安全驾驶罪”施行之前,在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根据有关指导意见会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推该女子的行为,很难达到上述列举的几类行为的相当性。
其次,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上看。该对情侣在斑马线上争吵、撕扯之后,男子将女子迎面推向公交车,但是当时的公交车已经以较慢速度行驶甚至在减速过程中,对于公交车正常行使的妨害干扰程度,尚且没有达到严重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无论是车上乘客和车外的其他不特定人)的公众安全的程度。
所以,梦涵律师认为,也很难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追究责任。
三、是否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较大可能
在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方面,目前法律界有两种相反声音,可谓击鼓相当。
赞成者认为:男子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将女友迎面推向行使过程中的公交车,不能排除会被撞击到或者碾压到的可能,应当能够充分预见到该行为的最严重后果。由于车速较缓,司机处理及时等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反对者认为:男子,虽然将女友推向公交车的行为较为危险,但是公交车已经行驶到有斑马线的丁字路口,根据交规机动车应缓慢谨慎通过,车速客观上并不快。该行为与将人推向悬崖、推向高速公路等相比,差异显著,尚且没有达到可能会导致女方死亡的紧迫现实危险性。所以不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但根据司法舆论带来的影响,以及刑事政策的严厉性,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进行处理是有较大可能的。
四、是否会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是没有可能
是否会构成寻衅滋事罪,目前网上热议的较少。但是我之所以会想到这个罪名是因为,该罪名往往能够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有着“意想不到”替代效果。比如我们来看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描述。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以上,最为接近的应该是第一种:“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
到底什么是“情节恶劣”,我们找到2013年的寻衅滋事罪有关解释,其中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最为接近。
上述三种,是不是能够找到一种情形呢。比如该男子存在多次殴打女子情节(比如以前的报警记录);比如可以把闹市的丁字口解释为“公众场所”,把给公交车及乘客带来了影响解释为“秩序混乱”;如果实在都不符合,那么是否属于第7种“其他情节恶劣的”?
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所以针对该男子的如此危险的行为,完全足以评价,甚至与故意杀人未遂比起来,并不会造成量刑上的失衡;而且该罪无所谓未遂与既遂状态,根据案发原因、双方关系、危害后果等各要素,进行合理的恰当的处理,不失为一个上策。
【写在最后】
当然,无论构成哪一种罪名。该案都有可能走到不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不起诉(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的可能。
这是因为,本案的案发原因、双方关系等随着案件开展会更加清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提到,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所谓的酌情从宽,在任何阶段都可能得到一个“中和性”的处理。
甚至,本文里提到的罪名最后都无法得到适用,理论上完全可以由治安管理进行处罚。但实践中,已经刑事拘留的案件,几乎很难倒回来再被认定为“行政治安案件”。
至于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会以什么罪名来定性该男子行为?是否会作出不逮捕决定?将来是否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我们静待进一步该事件随后的通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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