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外收购,如何利用有限合伙进行节税筹划?
前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现实操作中,部分上市公司为了“买业绩”或“凑业绩”,不惜以高额溢价对外收购目标公司,转让方(即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大多数为创始人个人持股,其面临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成本较高。如何有效地降低转让方的税负成本?从而变相降低交易对价、节省交易成本,是交易双方都非常关注的话题。
根据身边经历的各种收并购交易案例中的操作经验,以个人股东转让非上市目标公司的股权为例,向大家介绍一种在实际操作中使用的节税筹划方案:由个人股东在税收洼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载体,然后个人股东将目标公司股权以较低溢价转给持股载体,持股载体再次溢价对外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
个人股东在节税筹划前,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使用上述持股载体作为节税工具后,按照税收洼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补贴后,可实现个人股东的综合税率控制在6%-10%。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收购目标公司的交易金额都比较高几个亿是很常见的,粗算下可为个人有效合法节税几千万,这个金额能相当于一般企业好几年的净利润!
一、有限合伙企业是所得税“透明体”,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生产经营所得:
1、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1997年颁布《合伙企业法》,首次确认了合伙企业这一法律实体,合伙企业一开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直到2000年《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文)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6年《合伙企业法》重新修订,明确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具体区别和细节在下一篇文章会详细讲述)
2、个人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其个人合伙人所适用的税率按照目前各区域税收征管的政策和理解不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适用情形:
第一种情形: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在税务征管时会依据以上政策规定,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者,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随着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的盛行,全国各地更是刮起了“基金小镇”的热潮。有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入驻,规定对“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中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尤其是有限合伙人(LP)一律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以下简单介绍全国部分地区关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个税税率适用20%。
总结:目前对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个人投资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各地区存在理解和执行层面的差异,主要是因为当前的法规政策相对模糊且大多以国税总局规范性文件为主,效力层次较低,给予地方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也正因如此为税务筹划留下了操作空间。
二、税务洼地的选择与实践
一般在选择税收洼地时,主要有三类方式可供选择,包括优惠税率、财政奖励扶持、核定征收三种方式,下面分别介绍下三类方式的具体情况。
(1)财政奖励:
当地政府将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作为财政扶持奖励给入驻企业,奖励比例一般为地方留存部分的60%甚至100%全部返还,具体奖励比例需要由入驻企业与当地政府具体协商。
(2)税率优惠:
国家对贫困地区、经济特区等有不同的优惠政策,比如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金融服务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核定征收:
近年来经过税务总局的整顿后,各地区对核定征收的适用趋于严谨和规范,但仍有部分区域仍可按照核定征收。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在核定征收的模式下,其个人投资者的综合税负可以低于10%,甚至更低。但笔者须提醒各位,相比其他方式核定征收存在一定的税务稽查风险。
三、总结
合法节税与违法节税有本质的区别。违法节税是纳税人通过故意少报或隐藏有关纳税事实,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收税机关查明事实,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或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而合法节税是在对税收法律法规条文非常熟悉和对税法的精神充分理解的同时,又掌握了一定的筹划技巧,达到合法合的减少税收的目的,本质上是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是合法的或者至少可以说是不违法的,那么仅存的风险就是税务筹划方案无法落点,须按20%正常纳税。
合法节税属于专业性极强且需要操作团队能实际落地,是壁垒极高的“技术活”。在节税筹划中必然离不开“税务+法律+投资”等复合背景、且有实操经验的专业团队。任何节税方案都需要综合权衡和考虑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背景、交易各方的诉求、交易时间的紧迫性等因素,尤其还要慎重考虑税收洼地的区域性政策及在执行层面可能面临的各种障碍,才能保证节税方案在实际操作中顺畅落地。方案适用于:个人股权转让、大型公司收购并购、限售股解禁、员工持股计划、高管大额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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