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沪法 | 邻居家的摄像头侵犯我隐私?任性不得,拆!

“夜视、360全景、高清、无线、远程”,某宝搜索“摄像头”,大量带有这些颇具科技感的关键词的监控设备百十块就能买到,装在家门口防盗是极好的,还能连接APP实时查看或随时回放门口情况,让人忍不住剁手!

且慢!有钱可以任性买摄像头,装自己家里想拍哪里拍哪里……但若是装外面,拍哪里可就任性不得了!

很可能一个字……

甲、乙两家是上下楼层的邻居。此前发生过甲家中晾晒的衣物被人用水和泥巴弄脏、窗台东西不翼而飞的情况,甲怀疑系与其素有嫌隙的乙所为,但没有证据。出于取证及防盗考虑,甲就在自家南阳台外不锈钢栅栏上安装了摄像头,拍摄范围直对楼下的乙家天井。

乙认为,其与家人在自家天井内的活动均被甲监视和知晓,严重侵扰正常生活安宁和个人私密。民警、居委会和物业等均要求甲拆除,但甲拒不改正,故诉至法院。

而甲认为,安装摄像头系取证用途,乙对其天井没有产权,该天井又是露天公开的,从其他楼层都可以看到,乙在天井内的活动不存在任何隐私问题。

A、B两家分别系同一楼层相邻两户的业主,因为A与他人有经济纠纷,曾有小额贷款公司在门口用油漆喷涂,出于安全考虑,A就在其所在楼层的公用楼道通风窗旁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该摄像头全景旋转,拍摄范围覆盖电梯及B的房屋入户门。

B认为A私自安装摄像头,可以拍摄到其家门口的进出信息,侵犯其个人隐私,故诉至法院,请求拆除。

A却认为,摄像头安装在公共区域,拍摄到的对方人员进出信息并非隐私范畴,完全可以通过家家户户的门上猫眼观察到。

「邻居家的摄像头侵犯我隐私,到底该不该拆?」

以上两个案例的答案都是肯定的,一个字——拆!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两个案例中,安装在自家阳台的摄像头拍摄到楼下邻居及家人在自家天井内的日常生活等个人活动,安装在公共区域的摄像头拍摄到对方门口的人员进出信息,都属于侵犯相邻方的隐私权。

或许两家安装摄像头的初衷并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一个是为了防范他人骚扰和防盗,另一个则是出于保护自己家庭安全的考虑,可能都没有恶意。但是,保护自身财产或住宅安全,不应超出合理限度,甚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换句话说,自己安装的摄像头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拆除,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为前提,不考虑当事人的动机。

隐私是什么?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自家天井的个人日常活动以及经过公共区域的自家门口人员进出信息都属于隐私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像是电梯间、楼梯道、走廊、绿化带、房顶、外墙等地方,都属于小区公共区域,在这些地方安装摄像头,绝非一家之事,私自安装有侵权风险。

为何猫眼看到的对方信息不属于侵犯隐私权呢?

猫眼和摄像头的区别就在于获取信息的方式。通过猫眼看到的信息是转瞬即逝的,但是摄像头却可以无间断地拍摄、掌握记录这些信息,甚至可以储存、加工、处理、公开等。这就对隐私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摄像头自然面临着被判决拆除的命运了。

前段时间,“滴滴出行”被下架的新闻,让大家再次关注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增加新的规定,尤其在“人格权编”中专章立法,可谓创新和亮点。

1.《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民法典》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3.《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作者:赵 丹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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