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 法官如何思维——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中的一个案例

如今,能沉下心来阅读一份判决都算是一种奢侈了。阅读判决书也不再是单纯的学习,往往是因为要解决自己案件中的困惑。因而,现在阅读裁判文书是有现实需要的,但是这样的阅读往往属于浏览,很难算得上阅读。所以,我只能借此机会将平时浏览到案例摘录下来,然后抽空将编辑成文,并加入自己的学习体会,久而久之,便觉得这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之前主要浏览最高院的裁判文书,但在检索的过程中发现有些基层法院的判决的也有其精彩之处,阐法论理,也值得我们细细品味。我一直认为,一份精彩的判决书是法官、律师、当事人共同促成的。每一份好的判决书背后都有一个用心思考的法官,否则他们的判决书只能陷入裁判文书的大数据的汪洋之中,不值得提起。接下来,笔者分享的这篇判决书就来自于某基层法院,我们就着这篇判决书展开我们的讨论。

(2018)川1529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写道:事发水渠系被告水电站的附属设施,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于一般社会认知,毋庸置疑,这种区域是不对外开放的,除非原告方举证存在例外。被告关于原告方主张的案由错误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结案案由应定性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在此,我们需要注意一点,案由是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在案件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只有与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事实上有直接关联的法律关系才是案由所指向的对象。这就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对于案件的事实与请求权要有准确而清晰的把握,案由定性错误就是对于法律关系乃至诉讼请求认定错误而引发的结果。

本案第二大问题就是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牟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予以判断,即条件+相当性=因果关系在观念假设中,若无加害行为,则损害不会发生,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条件关系,反之,则无条件关系。在判定条件关系成立后,尚需考察引起损害的“相当性”,即依一般社会观念,若这样的行为通常会导致这样的损害,则具有“相当性”,反之则不具有“相当性”。

因果关系在理论是抽象,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是具体的,当然,所谓的抽象与具体也都是相对而言的。结合案情,依一般社会观念,这就是具体+抽象的模式。行走于事发水渠渠干,失足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较大。而某为啥能够行走于事发渠干,既有其忽视自身安全的因素,亦有被告未设置合理限度的安全设施防范行人随意进入危险源的因素,本案系多因一果。足见,被告未设置安全设施的不作为行为,与牟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和相当性,亦即,能够认定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第三大问题是关于过错的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2款规定,本案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亦即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本案中,被告举证其所有和管理的水电站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安全条件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在安全设施的设置方面,相关主管部门对事发水电站的综合验收系行政管理举措,即便被告在验收时设置了安全设施,但于事发时相关安全设施缺失,也构成对安全维持义务的违反,仍应评价为具有过错

本案第四个问题涉及关于牟某的行为系自甘冒险还是过失相抵。依学理解释,自甘冒险的构成要件一般为基础关系要件和冒险行为要件基础关系要件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使得冒险行为人得以从事自甘冒险的危险行为。冒险行为要件:1.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2.冒险行为人对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或认知;3.冒险行为人默示同意可能发生但不确定的损害;4.冒险行为人并非出于尽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5.冒险行为人系为了获得无偿、重赏或特殊期待等非常规利益

对于自甘冒险,《民法典》设置了自甘冒险规则,即《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法典》的规定相对于丰富的司法实践而言,范围狭窄了不少。

(2018)川1529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对于自甘冒险与过失相抵进行区别:1.受害人的注意义务和程度要求不同。2.自甘冒险体现为受害人以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同意表示出自愿承担危险意思。而过失相抵中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也就不存在表示主动去承担风险的意思。就本案而言,牟某行走于渠干之行为,在主观心态上,尽管能评价为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过于自信或轻信能够避免,但绝不能评价为其已意识到可能发生死亡危险且予以默视同意

本案中,被告作为地下设施的管理人,由于其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防范他人进入危险区域,开启了危险源,法律推定其具有过错,且该不作为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同时,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当地建成并运行多年的水电站熟知的人,忽视自身安全选择行走于渠干的行为,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这样,既能够敦促被告方重视安全生产,完善安全设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同时,亦能够强化人们的安全意识,规范和引导人们安全出行

通过阅读该判决书,不仅学习到法律知识,更可以领略法官的裁判思维,这对于我们办理案件也具有启示意义,每一个案件安放在法律之中,都是事实与逻辑的结合与演绎,对于,律师而言,事实与逻辑同样重要,你所代理的案件,案件事实为何?这里涉及证据的问题。然后就是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案件事实与逻辑演绎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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