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员工福利合适吗?
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其根本的是要激励组织内的员工提高绩效,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服务。HR,尤其是职位做到比较高端HR,经常都在思考如何激励员工,如何用薪酬福利来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员工自身的工作技能。
员工福利也必然是一种激励员工的方法。我们的企业,在设计企业员工福利方面是广开门路,想尽办法。员工是感谢HR的,当然前提是做好了,如果做得不好,员工就是抱怨。而如果甚而至于把本来是激励员工的福利,做成了不利于员工的事,那员工可能就不仅仅是抱怨这么简单了。
在一些企业内部,由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部门出面,进行员工内部理财产品的募集作为员工的福利。比如在房地产企业里,对这类员工福利通常有几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由企业办公室出面通知员工,企业内部员工福利,吸收员工资金,企业把其作为企业融资,付给员工资金利息(通常利息都是比较高的),一种是在具体地产项目上鼓励员工投资,公司出资一部分,员工出资一部分,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展开运营。第三种方式是向员工发售理财产品进行融资。
作为企业并非金融机构,直接吸收员工资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企业直接向员工发售理财产品,也不可以。那么企业通常为了符合金融管理规定,向员工发理财产品作为员工福利或者说是为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可能会委托第三方进行员工融资,发售理财产品,员工也能从中获得利益。具体的是企业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发行信托或资管计划,或者通过企业自身关联的私募资管公司发行产品,再由企业向内部员工进行募资。这些产品通常进行拆分成很多期的系列理财产品, 以员工福利的形式吸收一部分员工的资金,而将收益权实施转让员工计划,产品事先设计固定收益,企业自身承担担保责任。这当然是可以,但向员工吸收资金,最后付给员工一定的资金利息作为福利,是以企业自身作为担保责任的,而一旦企业自身出现问题,那这样的担保就变得毫无意义了。况且企业内部的这种吸收资金方式,是员工自己首先要拿出资金来,对于这样的行为来作为员工福利,并不是所有员工欢迎的,虽然可能这种方式一般资金利息都比较高,但毕竟是有风险的,从司法上看,应当说员工和公司之间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这种融资方式一旦违约,如不涉及刑事问题,往往只能通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委托理财纠纷解决,而这种司法救济往往实质上不足以保护员工财产权益。
虽然我们看到的是通过第三方发售的自己企业理财产品,是合法的,但国家层面的金融机构是无法监管的,你的资金是直接到了自己企业,而你本人和企业是劳动关系,受到企业诸多约束,也不可能对企业进行完全的调查,你是比较缺乏产品的自主决定权。
从表面上看,企业给了员工一个高收益的福利,但实质却让员工承担工作之外的金融产品的风险,难以达到激励的员工的根本目的。
我们员工在企业工作时,对企业的员工福利应当多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