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思维偏差:用“概念逻辑”取代“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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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案例 探索规则
法律适用思维偏差
用“概念逻辑”取代“价值判断”
话语式裁判
编辑:路芳菲
一、南辕北辙,削足适履
当事人请求解决的是侵权赔偿问题,然法律人讨论的则是合同约定问题。虽然,合同约定与侵权责任之间,具有有一定关联关系,主要体现为:可能会因合同的约定,而加重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注意及保护义务;这种约定是有利于对受害人保护的,在解决侵权责任问题时,可以确认其有效,即从其约定。但是,对合同约定不能反过来适用,即不能用合同约定来排除合同当事人对他人人身与财产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因为这些是绝对义务,不能以合同约定的形式予以排除。在这里,区分是雇佣还是承揽,只能解决该农民与工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问题,无法解决对过路行人的损害赔偿问题。人家要求解决侵权责任问题,而你则解决合同责任问题,这就叫南辕北辙、缘木求鱼。
例如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某农民请人修建自家住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一过路行人受伤。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与再审,法律人们一直反复推敲和琢磨一个问题,即这个农民找人建房,双方之间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这种适用法律的思维,这让人感到十分纠结与无语。人家农民请人建房,明明是口头合同,也未具体约定是雇佣还是承揽,凭什么将其强行界定为雇佣或者承揽关系。这种情况,不仅是南辕北辙,而且更是削足适履。
二、依赖逻辑,远离正义
司法裁判中的逻辑判断,是用来裁断纠纷、运送正义的。但是,有时,我们会因为出发太久,而忘记出发的目的。以至于有的法律人,以逻辑推论来代替正义判断,从而形成从逻辑推论到逻辑推论的机械性裁判思维方法。广州许霆案,即为典型例证。
在司法裁判中,如果脱离实际问题,仅以逻辑推论进行裁判的话,逻辑推理的中间环节越多,与目标问题的关联程度就越低,逻辑推论出现错误的机率就越大,与实质正义的关系就越远。这种裁判方法的路径,就像一根每个环节都具有活动性的链条,其未端游走、无法固定。因而,正确的司法裁判,必须是紧盯目标问题,进行全方位考量,各个方面的具体判断都与目标问题紧密相联,如此得出的结论,才具有唯一性与正当性。这种裁判方法的路径,形似车轮的辐条,全部都指向与锁定车轮的轴心。
总之,法律制度背后的逻辑关系是虚拟的事物,而现实争端及裁判结果则涉及无比真实的价值判断及利益平衡。因而,法官适用法律、裁判案件,如果不与实质正义相联接,仅在虚拟的逻辑假象中穿梭潜行,则其结论很有可能就是错误和不当的。
三、表演逻辑,折腾程序
精致的逻辑,如果与实质正义无关,则很难说是正确的逻辑,更不要说是完美的逻辑了。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对原告告错被告的处理。对这种情形,法院曾经有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就是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但是,后来人们逐渐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并未对被告的主体资格有要求。因而多数人认为,原告告错被告的情形,实为被告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属于实体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实体判决,即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处理方法,无疑是正错的,其在逻辑上精致而完美。然而,精致完美的逻辑,未必就一定导致实质正义。
案例一:对原告告错被告,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纠纷属于实体争议,因而裁定撤销原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原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例二:对原告告错被告,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原告申请再审,经上级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告申请再审,上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院对这两起案件的处理,有着共同的特征:一是上级法院的纠错行为,体现了精致完美的逻辑理念;二是原告经历由喜及悲的跌宕起伏,最后被结结实实地忽悠了一回;三是司法机关的行为背离了诉讼诚信原则,用网络话语讲叫节操掉一地。由此可见,精致的逻辑,如若与实质正义无关,则很难说是正确的逻辑,更不要说是完美的逻辑了,有时甚至跟纠缠并无两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