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项目招标采购的讨论
国家发改委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对招标投标行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集中答复,并且答复内容非常详细,涉及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的诸多疑难问题。这些答复对于平息招标投标实践中的争议具有重要的价值。有些答复在业内引起了热议。
其中,第四个问题是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问题是:国有企业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目。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据此,您所咨询的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对这一答复,仍然有很多讨论。
我的看法,发改委这一答复是源自于国务院法制办《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该“答复”全文如下:
财政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提请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进行立法解释的函》(财办库[2015]2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据此,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
2015年8月3日
该答复的核心在于,认为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这一观点得到了财政部的认可。2020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库司以财库便函〔2020〕385号《关于政府釆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财政厅:
你单位《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的请示》收悉.经硏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以内或者政府 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 工程招标限額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务例笫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财政部国库司
国家发改委对招标投标行业中的疑难问题集中答复,可以认为国家发改委也认可了原法制办(现司法部)的看法。
但争议仍然存在,原因在于很多人认为,独立的装修、拆除、修缮本身就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是《政府采购法》中的工程)。这样认为的依据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施工企业专业资质中,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资质。这是把装修看成了一个独立的工程的。自然,延伸下来的结果,如果装修项目符合必须招标的要求,就应当招标。
如果统一明确装修项目属于建设项目(或者是《政府采购法》中的工程),是否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呢?我的看法,明确装修是工程,仍然存在问题:因为传统的建设项目需要经过立项、施工许可等环节。而装修工程一般不需要。因此,很多人或者单位仍然不会将装修看成工程。
解决这一问题,有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明确装修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这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资质应当取消;第二个方案,明确装修项目属于建设项目,则装修项目需要完全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国务院法制办《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还有一个观点,也反映出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间存在问题: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按照这一观点,对于独立的装修项目,不论项目多大,都不能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承包人(因为如果招标,则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这在本质上,还是把装修看成了工程。如果装修不是工程,自然可以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这也是很多地方对于上千万的装修项目,不允许通过招标采购供应商的原因所在。但这让采购人心惊胆跳,上千万、上亿元的装修项目,居然不能招标采购!
国务院法制办《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对于装修项目是否属于建设项目,本身就存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