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抵押债权范围确定的时点

——法院虽向登记机关送达查封手续,但最高额抵押权人不知道的,债权人嗣后发放贷款仍属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

标签:|抵押|最高额抵押|抵押范围

案情简介:开发公司以名下房地产向银行3亿元授信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因另案诉讼导致前述抵押物被他人查封。法院向房屋及土地管理部门送达查封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银行送达查封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前,银行在不知情情况下依约向开发公司发放部分贷款。嗣后该部分贷款是否属最高额抵押权受保护范围产生争议。

法官会议意见:①原《物权法》第20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民法典》第423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②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自收到查封、扣押通知或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时确定。法院在向登记机关送达查封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时,不意味着马上发生发生全部对世效力。最高额抵押权人收到查封、扣押通知或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再行发放的贷款,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法院虽向登记机关送达查封手续,但未通知最高额抵押权人,且最高额抵押权人不知道的,债权人在最高额限度内发放的贷款,仍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实务要点:法院虽向登记机关送达查封手续,但未通知最高额抵押权人,且最高额抵押权人不知道的,债权人在最高额限度内发放的贷款,仍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案例索引:见《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时抵押权人的债权何时确定》(拟稿人季伟明,核稿人王富博),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X02-201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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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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