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目30.02所称“免疫制品”之商品范围注疏
品目30.02所称“免疫制品”的规定见于第三十章章注二:
二、品目30.02所称的“免疫制品”①是指直接②参与免疫过程调节的多肽及蛋白质③(品目29.37的货品除外),例如,单克隆抗体(MAB)、抗体片段、抗体偶联物及抗体片段偶联物、白介素、干扰素(IFN)、趋化因子及特定的④肿瘤坏死因子(TNF)、生长因子(GF)、促红细胞生成素及集落刺激因子(CSF)。
现将该款注释之要点疏解如下:
现版第三十章章注二关于品目30.02所称“免疫制品”的规定是在2007版“修饰免疫制品”的基础上,以增列某些用于免疫调节的物质为目的而修订的。
这些物质虽未直接参与抗原-抗体的反应过程,但却起到了促进或抑制抗体产生的作用。鉴于其功能与免疫调节过程之高相关性,故将此类直接参与免疫过程调节的产品亦纳至品目30.02所称“免疫制品”的范畴。
换言之,现版品目30.02所称“免疫制品”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
原2007版注释所称的“修饰免疫制品”:单克隆抗体(MAB)、抗体片段、抗体偶联物及抗体片段偶联物;
其他免疫制品,不论是否修饰或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白介素、干扰素(IFN)、趋化因子及特定的肿瘤坏死因子(TNF)、生长因子(GF)、促红细胞生成素及集落刺激因子(CSF)等。
附2007版第三十章章注二:
二、税号30.02所称的“修饰免疫制品”,仅适用于单克隆抗体(MABs)、抗体及抗体片段缀合物。
旨在将某些虽对免疫调节过程存在影响,却不属于免疫系统的物质剔除出品目30.02所称“免疫制品”的范畴。
这意味着诸如免疫刺激剂(immunostimulant)或抗炎药(anti-inflammatory)这样的产品通常应依据其具体性质或化学结构归于他处。
另一方面,某些免疫活性剂(immunological agents for active immunization)则应作为多肽疫苗归入子目3002.20或3002.30。
旨在将品目30.02所称“免疫制品”的范围限于多肽及蛋白质类产品(例如,融合蛋白)。
这主要是因为“免疫调节剂”的概念过于广泛,不仅包括白介素、干扰素、集落刺激因子、趋化因子,也包括免疫调节性酰亚胺药物(例如,沙利度胺、来那度胺、阿普斯特)与胞嘧啶磷酸鸟苷、寡脱氧核苷酸、葡聚糖等。
旨在明确尽管白介素、干扰素、趋化因子总是与免疫过程相关,但并非所有的肿瘤坏死因子、生长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及集落刺激因子均会参与免疫过程的调节。
“特定的肿瘤坏死因子(TNF)、生长因子(GF)、促红细胞生成素及集落刺激因子(CSF)”意味着品目30.02所称“免疫制品”仅包括那些直接参与免疫过程调节的肿瘤坏死因子、生长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及集落刺激因子。
因此,非与免疫过程相关的此类产品应归于他处,如作为其他血份归入子目3002.12。
·END·
一个研习商品归类的小世界
微信号:guilei_ke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