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pler”和“进样器”的关系与归类
“sampler”有时会被译作“进样器”,故名为“sampler”的分析仪器在归类时很容易被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3号关于“进样器”的行政裁定作为其他升降、搬运、装卸机械归入税则号列8428.9090。
然而,根据GB/T 13966-2013《分析仪器术语》,“sampler”所对应的标准名称实际应为“采样器”,意为与分析仪器配套使用的采集样品的装置(注:又见《韦氏大学英语词典》,Definition of sampler:one that collects, prepares, or examines samples),而真正与“进样器”对应的英文是“sample injector”,是指能定量和瞬时地将试样注入色谱系统的器件或装置。
以此之故,名为“sampler”的仪器一般应指一种以采集样品为主要功能的装置,而参考我国商品归类决定Z2006-1592关于一种“自动采样系统”的意见:“……取样功能属《税则》第八十四章未列名功能”,以采样为主要功能的一体式结构“sampler”实际上应作为具有独立功能的未列名机器归入税则号列8479.8999,而非受非标准译名的干扰去参考状似存在关联的行政裁定意见归在8428.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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