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
近日,天津住建委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的通知》,对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模式进行调整。该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通知》中指出,资金监管机构只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其中只有交易资金专指《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房价款或贷款付款的首付款。
对于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依据协议支付至出卖人收款账户。
对于是否选择接受资金监管,则由双方在《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自行做出选择。
《通知》中还对办理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即选择接受监管的,由交易双方将自有交易资金一次性存入监管账户后,双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待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资金监管机构三个工作日内将自有交易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收款账户。放弃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需签订《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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