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风险告知书
执行风险告知书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有风险,胜诉仍有风险,权利得到司法确认并不等于权利必然会实现。“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也是阻挠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拦路虎。如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会出现“执行不能”。解决“执行难”,一方面需要人民法院的不断努力,另一方面也需要你的积极配合。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执行风险,现将与执行有关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请准确把握起诉时机
提起诉讼是你权利救济的方式之一,但并不是唯一方式,你还可通过协商和解、人民调解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实现权利。起诉是有风险的,你需要预交一笔诉讼费用,而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据,如你收集的证据不充足就贸然起诉,将面临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同时,你还需了解对方的财产情况,当对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便你胜诉,也将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在暂不具备起诉条件时,你可以考虑通过向对方提出要求、促使对方同意履行等方式,并注意保留证据,以确保自己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权。
二、请积极申请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对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有重要意义,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人必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总体上,应当积极申请诉前保全,为今后的强制执行提供保障。但在申请诉前保全时,你需要提供足额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不能实施诉前保全;同时,你也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保全线索的义务,对于对方没有财产的,你可以选择暂不申请或者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因为,诉前保全一旦实施,客观上也会“打草惊蛇”,增加对方防范心理,为自己进一步收集证据增加风险。
三、请尽力配合诉讼保全
如你在诉讼中发现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你尽早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我院成立了专门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将在第一时间办理你的保全申请;也请你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保全行动,保护你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请适时选择申请执行
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两年(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申请执行的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如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你可以通过向对方邮寄催账函并保留回单、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在有旁人见证的情况下向对方主张债权等多种方式使得执行期限中止或中断。对方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是你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因为对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即使申请强制执行,也无法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益。
五、请尽力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难”难在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你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的义务。为此,你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多种有效自力救济措施,千方百计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如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人民法院依职权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就会出现“执行不能”,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对方有财产后,你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解决“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