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刚堂失去了两次孩子:一次是被拐走时,一次是找到时

被人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

会失去两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时,一次是找到时。

 01 

“郭新振打算留在养父母身边。”

“郭刚堂说会把孩子养父母当亲戚。”

昨天看到这两条热搜的时候,

不胜唏嘘。

 02 

我的第一反应就是:

就算郭新振念及养育之情,

不愿意追究养父母之罪责,

就算郭刚堂顾及儿子的感受,

不好意思追究买孩者的罪责,

那检察院也该提起公诉,

让买孩者付出应该的代价呀!

为什么要让买孩者付出代价?

因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正是由于买家的存在,

才导致了人贩子的出现。

只有彻底“消灭”买方,

才能彻底“消灭”拐卖。

所以,绝不能因为郭新振和郭刚堂不追究了,

我们就对买孩者网开一面。

这起案件影响巨大,

尤其应该严惩买孩者,

因为严惩可以震慑人心,

让那些蠢蠢欲动者绝了买孩子的念头。

所以,我的第一反应就是:

这起案件决不应该“私了”。

 03 

第一反应之后,

我细想又觉得不对劲。

为什么觉得不对劲呢?

因为这起拐卖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

我都能想到的影响,

不可能他们想不到。

于是我细查详情才知道,

此案发生在1997年9月,

而当时的《刑法》是这么规定的: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中的养父母,

参与拐卖郭新振了吗?

并没有。

不知大家是否看过此案的审讯视频。

警方审讯时,

人贩子呼某交代:

他们在“售卖”郭新振的时候,

并没有说郭新振是拐来的,

而是说他是一个姐妹的私生子,

我姐妹不便抚养这孩子,

所以想找个人家收养他。

人贩子呼某跟唐某,

本想把郭新振卖给一个叫“老七”的人,

结果老七拿不出这么多钱,

于是呼某唐某只好重新找买家,

最后在安阳找到了愿意购买者,

此购买者就是郭新振的养父母。

所以按照当时的《刑法》,

郭新振的养父母是入不了刑的,

因为他们并不是拐卖者,

只是购买者。

当时实施的《刑法》,

并没有惩处收买者的条款。

 04 

“收买”入刑开始于什么时候?

1997年10月1日。

1997年,国家对《刑法》进行了修订,

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养父母收买郭新振的行为,

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

并不适用于此《刑法》。

而且,养父母没有虐待郭新振,

法不溯及既往,

只要养父母不存在虐待孩子,

不存在阻碍解救等行为,

是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

最长一般是20年,

此案已经24年了,

早就过了追诉时效。

很多网民跟我开始的想法一样,

都觉得应该严惩郭新振养父母,

以震慑那些蠢蠢欲动的潜在购买者。

但综上所述,

要追究郭新振养父母的刑责,

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不是不想,而是不能。

 05 

现在很多网友都在骂郭新振,

我开始也一样:

“买家毁了你爸妈24年的青春,

你怎么可以认贼作父呢?

因为一己私欲,买别人的孩子,

将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那是养父母吗?

那是无耻的共犯。

你居然还要继续留在他们身边,

你还是老师呢,

怎么没有一点是非观念?

你的亲生父母为了找你,

整整找了24年,

骑摩托骑了40万公里,

你为什么不考虑下他们的感受?”

我开始也这样骂郭新振,

但是后来一深想吧,

觉得自己实在没资格骂他。

为什么呢?

三个原因。

第一,养父母并不是合谋者。

郭新振可能是这样想的:

“想买我的人,

一开始并不是我养父母,

而是老七。

但人贩子把我拐来后,

老七拿不出这么多钱,

所以人贩子才找了下家,

最终找到了我养父母。

就算我养父母不买我,

别的人家也会买我。

养父母买了我之后,

对我还是很不错,

我现在生活也不错,

算是比较幸运了。”

站在这个角度想,

郭新振不恨养父母其实也算合理,

因为虽然亲生父母吃了这么多苦,

但这些苦并不是养父母直接造成的。

第二,我们是站在法理层面,郭新振是站在情感层面

郭新振被拐卖的时候,

仅仅只有两岁,

那个时候还没有记忆。

对于他来说,

养育他的人,

确实跟亲生父母毫无区别。

被养育了24年,

现在大家突然告诉他:

“你不应该爱养父母,

你应该跟他们一刀两断,

你应该把他们送进监狱。”

这搁谁,恐怕都很难接受。

换位思考一下,

我们失个恋还寻死觅活呢,

却要郭新振一刀断了24年的感情,

这确实有点强人所难了。

我现在回过头来深想:

如果郭新振真的一刀斩断了24年的感情,

我反而瞧不起他。

为什么?

这才说明他真的无情无义。

第三,我们忘了郭新振也是受害者。

这起拐卖案其实有两大受害者,

一是郭刚堂夫妇,

二是郭新振。

我们骂郭新振的时候,

全然忘了他也是受害者。

现在我们来做一个设想:

因为父母的一时疏忽,

两岁的郭新振被人拐卖了,

但如果买的人不是现在的养父母,

而是其他家庭条件非常差的人,

而是其他脾气非常暴躁的人,

那郭新振可能会遭受各种虐待,

那郭新振可能根本读不了大学,

那郭新振可能根本当不了老师,

那郭新振可能还过着悲惨的生活。

我们之所以不觉得他是受害者,

是因为他现在过得还不错。

如果他现在过得很差,

我们肯定就不会这样苛责他了。

所以,我们这些局外人,

真的不要忘了郭新振也是受害者,

他两岁就被拐了并不是他的错,

他跟养父母建立深厚感情也不是他的错,

我们何必这么苛责他呢?

这些我们都没有想到,

但找了孩子24年的郭刚堂想到了,

所以他才不愿意为难孩子:

“一切按孩子的意愿,

他愿在哪边就在哪边,

不想让他受第二次伤害。”

 06 

《失孤》一案终于了结了,

结局看似很完满,

但其实并非如此,

因为老郭实在是太可怜了:

丢失孩子后不久,

他就白了头发。

为了找回孩子,

他耗尽了精力,

耗尽了青春,

耗尽了家产,

“只有在路上,我才感觉我是个父亲。”

整整找了24年,

找了40万公里。

二十四年啊,不是二十四天。

这些日子是怎么熬过来的?

只有老郭夫妇知道。

煎熬了24年,

孩子终于找到了,

本应该万分高兴,

但怎么高兴呢:

儿子虽然找到了,

却发现儿子已经不是他儿子了,

儿子不能回到他身边,

因为要给购买者养老。

世间最可悲的事情莫过于此。

正如一个网友所说:

“郭刚堂失去了两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时,一次是找到时。”

 07 

让人唏嘘的不仅仅是郭刚堂,

还有很多很多“失孤”的父母。

“烈焰大王”昨天就讲了一事:

“我老家有个村子,

两口子偷了邻村一个小婴儿,

养到五岁大的时候,

邻村的亲生父母找来了,

孩子亲爹哭着过来抱孩子,

结果孩子狠狠咬了他一口,

大哭大喊让他滚。

这孩子把亲爹当成坏蛋,

当成拆散他和养父母的坏蛋,

死活都不肯跟亲爹走。”

太多太多被拐卖的孩子,

最后都变成了这样的人。

所以,正如那句话所说:

被人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

会失去两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时,

一次是找到时

 08 

我为什么要写这篇稿子呢?

两个原因。

一是我觉得不应该苛责郭新振,

事情发展成这样,

并不是他的错,

他也是受害者。

二是我觉得实在是太不公平了。

那些天杀的购买孩子的家庭,

最后反倒成了孩子最亲的人,

实在是可悲、可恨、可叹。

这样的结果就说明,

更应该严惩人贩子和收买者。

所以,我想发出两点呼吁。

一是呼吁加重惩处人贩子。

1997年以来,

国家虽然在打击拐卖上不断加码,

但是打拐形势依然严峻,

说明现行法律惩处过轻,

所以我觉得应该在刑责上加重处罚。

二是呼吁实行“买卖同罪”。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只有严惩收买者,

让人心生畏惧不敢收买,

才能彻底杜绝拐卖的发生。

“一个买家的需求,

会导致多个孩子被拐卖。”

我坚决支持“买卖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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