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经典案例」盛廷律师专业的精彩观点入选最高院公报

「盛廷经典案例」盛廷律师专业的精彩观点入选最高院公报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2021-02-08 16:48:48

盛廷律师承办的案件入选了最高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编并公布的案例是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各类案件的典型裁判范例,2020年全年一共发布了39例,其中行政类案件9例。盛廷律所徐勇、龚鹏菲律师承办的行政案件——夏某某诉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审案入选其中。

这个案子有什么独特之处呢?如何能在诸多案例中入选最高院2020年的9个行政类典型裁判范例呢?

一言以蔽之,这是一个村民承包来种树的土地,因修建公路被征收占用强拆产生纠纷,从而村民维权的案例。从一审、二审到再审,盛廷律师与被告政府方以及法院的往来交锋非常精彩,最高院采纳的盛廷律师的代理观点更对同类案件承办具有很大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这其中虽然涉及专业门槛很高的法律知识和行政诉讼问题,但是我们还是力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其中的门道呈现出来,帮助大家学法律涨知识!


维权第一回合

确认强拆违法,但驳回赔偿请求?

当事人夏女士在山东威海某村承包土地种树,后因土地征收,夏女士的承包地被镇政府占用,所种植的白蜡树也被毁掉。徐勇和龚鹏菲律师接受夏女士委托维权后,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镇政府强拆树木违法并赔偿。

在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中,第一项确认了镇政府强拆违法,但是第二项却驳回了赔偿的请求。

强拆被确认违法,维权获得了第一步胜利。但是,针对第二项被驳回赔偿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和律师显然有异议。为此,徐勇和龚鹏菲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复议机关市政府重新作出赔偿处理。

结果会如何呢?当事人能获得赔偿吗?

维权第二回合

起诉解决赔偿,强拆违法反被撤销?

从申请复议转为提起诉讼,此时,意料之外的状况又出现了。

一审、二审法院没有针对赔偿的问题进行审查,而是对当事人和律师都没有异议的复议决定第一项确认强拆违法进行了审查,并且最后把整个复议决定撤销了。

这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起诉的目的是解决赔偿问题,现在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不仅没有解决赔偿问题,反而把对当事人有利的确认强拆违法这一项复议决定给推翻了。

“法院这样做属于超出了审理范围。”徐勇律师说,“我们本来没有对确认强拆违法这一项复议决定的内容提出起诉,那么法院就不应当审理这一部分。”

现如今形成的局面是:一二审法院都撤销了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让当事人手里没有了可以据此主张赔偿的“确认强拆违法”这个依据。

情况非常不利,该怎么办?

插问:为什么一二审法院这样判?

徐勇律师:对于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中,有确认强拆违法和驳回赔偿两项内容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全面审查这两项内容,实践中其实没有明确的做法。一二审法院认为他们应当全面审查这两项内容,所以把当事人没有异议的第一项确认强拆违法的复议决定内容也进行了审查,并最终把整个复议决定撤销。

但是,我们认为,复议决定中的这两项内容(确认违法 要求赔偿)是具有可分性的。原本在申请复议时,我们就既可以分开申请,也可以合并申请。因此,在复议决定作出后,我们只是对第二项内容有异议,只起诉第二项内容,那么法院也应当只审查第二项内容,而不是把我们没有异议的第一项内容也一起推翻。

维权第三回合

申请最高院再审,可分性观点被采纳!

一审、二审都没有得到有利的结果,徐勇和龚鹏菲律师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再审能够绝地反击吗?

在再审开庭的过程中,两位盛廷律师始终和法官强调一个观点:强拆违法和赔偿两部分内容是可分的。

“相当于是市政府作出的这一个复议决定书中包含两项复议决定。”徐勇律师说,“那么,我们只针对第二项复议决定内容提起诉讼,法院也应当只审查这一内容,而不应当把第一项内容也径自审查。”

这一观点最终被最高院采纳!在判决书中,最高院阐述如下:

“本院认为,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处理和对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虽可载明于同一行政复议决定中,但彼此可分,因为这两种处理引起的诉讼相互独立。按照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仅挑战其中之一时,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审理另外一个并作出裁判。”

并且,最高院不仅采纳了盛廷律师的“可分性”观点,还强调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使再审申请人行使诉权的结果比不行使诉权更加不利,对诉权的充分行使和诉讼渠道的畅通产生阻碍效果,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宗旨显有不合。”

最高院的意思就是,当事人起诉本来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结果起诉了反而让自己面临更为不利的局面,那么这样的诉权的存在有什么意义?如果老百姓选择法律途径维权,反而会使自己受到损害,那么以后谁还敢法律维权呢?

最高院的说理可谓是掷地有声,振聋发聩,真正是为民着想。

插问:这份再审判例为何入选最高院公报?

徐勇律师:就像这个案子,在审理过程中,一二审法院因为理解不到位,导致作出了对当事人不利的裁判,实践中存在不少这样的现象。

在这个再审的裁判中,最高院对一份复议决定中两个内容处理的可分性作了明确阐述,在(2019年3月)判决书出来后,后面有很多案子,法院在判决中都依据和参考了的这份最高院判例的要旨。

因此,这是一份很典型的裁判范例,对其他同类案子的审理和承办具有借鉴意义。

附:判决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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