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案例」“拍拖”拍出的强奸案
一、接受委托
2019年12月份,一位老实巴交的农村老汉经人介绍来到我们的办公室,说他收到其儿子拘留通知书,告知他儿子被抓了,罪名是强奸罪,老汉沟壑纵横的脸上写满了焦急和不可置信,无论如何也不能相信儿子能犯强奸罪,他反复念叨其儿子从小到大乖巧懂事,老实腼腆,刚谈了个女朋友,怎么可能作出这样的事情,让我们一定要帮帮他儿子。
为了安慰邹老汉,也为了缓解老汉紧张的情绪,我们和邹老汉聊其家常,得知其儿子小邹新谈的女朋友,两个人可能已经同居了,感情还很好,小邹前段时间还给老爸打电话报喜,说其终于找到女朋友了,家里一片喜气,打算抱孙子了,没想到,孙子没抱到,儿子却因为强奸罪被抓。聊了一会儿,得知邹老汉在老家务农,而小邹在广州,到底发生了什么,邹老汉并不知道,带着满腹疑惑,我们第二天会见了小邹。
二、会见当事人
初见小邹,第一印象和其父亲口中的描述一致,内向文静,说话轻声细雨,的确和“强奸”二字无法画等号。细谈下来,小邹被指控涉嫌的强奸罪的确和新谈的女朋友黄某有关。
三、当事人陈述
小邹陈述,小邹在广州一家电子厂上班,2019年7月份一次下班宵夜时,小邹初遇了和其同事一起吃夜宵的黄某,小邹问黄某做什么时,黄某告诉她在工厂上班。后两人通过微信添加好友,几个月微信聊天后,两人相约在2019年12月14日见面,当天晚上到一家公寓开房,并发生性关系,后两人又相约到小邹的租住房里同居几日。2019年12月18日,小邹接到派出所电话,要求其带黄某一起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小邹按要求到达派出所,刚到派出所,即被羁押并送至看守所,以强奸罪对其刑事拘留,小邹自述很冤枉。其认为和黄某是正常的拍拖,同居这几天,两人感情甜蜜,同吃同住,一起逛街,小邹给黄某购买衣服,两人发生关系皆因为两情相悦,你情我们愿,根本不存在强迫,不存在强奸。
小邹只说到一点, 2019年12月17日晚上,小邹在翻看黄某的手机时看到黄某的身份证照片,发现黄某生日是2006年5月4日,黄某从2019年12月17日晚上知道黄某未满14岁, 知道黄某未满14岁之后,当天晚上两人发生两次性关系。
小邹在我们会见之前,公安机关已对其作过三次笔录,派出所两次笔录,看守所一次笔录,三次供述均承认知道黄某未满14周岁。
四、法律分析
本案存在着客观事实,小邹与被害人黄某发生性关系时,未满14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若对象是幼女,则犯罪客体是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知道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与之发生性行为,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并且对该类犯罪,从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
如果认定小邹构成强奸未满幼女,会面临较重的刑罚。
本案有多点个疑点以待核实:两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自愿?是否存在着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情形?当小邹初次与被害人黄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知道黄某未满14岁?小邹什么时候知道黄某未满14岁?小邹知道黄某未满14岁之后,又是否和黄某发生过性关系?不知道黄某未满14岁,两人发生性关系,邹某是否构成犯罪?知道黄某未满14岁之后,不再发生性关系,那之前的小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知道黄某未满14岁,但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黄某是否为处女?……以上待证事实与案件的定罪与量刑都有很大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要求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应认定为强奸罪。
本案黄某未满14周岁、小邹与黄某发生性关系的客观事实均存在,本案的关健点就在于,小邹是否明知黄某未满14周岁,还故意与之发生性关系。小邹不知道黄某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符合强奸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强奸罪,反之,则构成强奸罪。
会见时,我们留意到有几个细节:
1、小邹接到办案人员的电话后,带着黄某主动到派出所,归案后,三次供述一致,承认从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两人发生多次性关系,当2019年12月17日晚上,小邹无意中翻看黄某的手机,发现小邹身份证照片,和小邹讨论年龄的问题,知道黄某14岁。三次供述均签名确认,并且三次讯问期间,均有同步录音录像。
2、2019年12月17日晚上,小邹知道黄某未满14周岁之后,两人当晚发生两次性行为,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中有记录。
3、第一次小邹和黄某见面时,小邹开自己的车接的黄某,车上有行车记录仪,可能记载当天的谈话内容。
4、小邹和黄某网聊、见面、同居期间,有频繁的微信聊天记录。
5、小邹和黄某同居期间,手机上有帮黄某买餐及买衣服的支付记录。
6、黄某的手机朋友圈及快手账户里,有其和前男友的聊天记录及开房记载,并且有发送给小邹的记录。
以上细节,关系小邹的归案经过能否认定为自首,微信聊天记录、小邹汽车的行车记录仪、黄某的朋友圈、快手视频,可能有客观证据证实,小邹并不知黄某未满14周岁,有证据证实两个发生性关系、同居是双方自愿,不存在违背黄某意志。我们提仪让小邹家属查看小邹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查找行车记录仪、想办法查看黄某的朋友圈、及快手账号。
家属反馈,行车记录仪已无记录,无渠道查看黄某的朋友圈、快手账号,但微信记录能看到小邹和黄某的部分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两人一问一答,小邹问黄某:”在哪里上班,黄某答复“工厂”,小邹问是“XX厂吗”黄某答”嗯”。两人在同居几天里,两个称呼亲昵自然,两人之间的交流系热恋中情侣之间的亲密对话,对话里也显示,小邹告知黄某房间钥匙在哪里,黄某让小邹给他带吃的及礼物。微信聊天记录能真实反映当时,两人的确是以情侣的方式在正常的交往,而小邹在和黄某发生性关系之初,并不知道黄某未满14周岁的事实,只是到2019年12月17日晚上,无意中翻看黄某手机时,翻看到黄某的手机,才知道黄某未满14周岁。
五、制定辩护策略
会见之后,辩护人陷入思考,怎样的辩护策略对当事人最有利?
无罪辩护利与弊
无罪辩护的辩点:小邹和黄某同居期间发生性关系时,不知道黄某未满14周岁。
利:微信聊天记证实,黄某回答小邹其在工厂上班,小邹翻看黄某身份证照片时,现场只有小邹与黄某两人在,如无罪辩护成功,小邹无罪。
弊:公安机关已给小邹三次笔录,小邹均承认看过黄某手机里的身份证照片,和黄某2019年12月17日发生性关系时,知道黄某未满14周岁,有同步录音录像,并签名确认。如不存在刑讯逼供,无法顺利排非,无罪辩护不成功,会导致小邹承受较重的刑罚。
无罪的结果虽然很诱人,但本案最大的问题是,在我们介入之前,小邹已作三次有罪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无确实证据证明存在需要排除非法证据情形,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根基不牢,可能性不大。
罪轻辩护的利与弊
利:1、小邹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其带着黄某主动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归案后,坦白交待其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量刑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极高,对量刑影响大。
2、小邹抱着谈恋爱、结婚生子的目的和黄某相处、交往,最初无主观犯意,无意中得知黄某未满14周岁时,未及时中止离开,因在之前,双方自愿多次发生性关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弊:强奸罪成立。
罪轻辩护的弊显而易见,但是罪轻辩护的利在于更接近于小邹陈述的事实,更接近于在公安机关已作三次笔录,更能说服法官。
我们再次会见小邹,向小邹分析两种辩护策略的利与弊,小邹请求我们做罪轻辩护。
六、判决结果
庭审时,我们围绕小邹自首;小邹以谈恋爱、结婚为目的与黄某交往,黄某未如实告知小邹其真实年龄,使小邹不不知黄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小邹主观恶性小;黄某在小邹之前,已经谈过男朋友,并且和前任也曾开房,小邹未对黄某造成身体的损伤;小邹系初犯、偶犯、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一系列问题展开,发问、举证、质证,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法庭全部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该案当庭宣判,判处小邹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感想
这个案件已过两年,每每想起,都替小邹惋惜。小邹性格内向,彬彬有礼,却因为一次拍拖,遭受牢狱之灾。有时候人生的走向,就在于一念之间,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如果2019年12月17日,小邹无意中翻到黄某的身份证,得知黄某未满14周岁,送黄某回家,小邹的命运也许会被改写,可惜,这个世界没有如果。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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