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和当事人那些事儿III

辩护人能够以“无罪推定”原则来指责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构陷”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吗?

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思是“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的精神内核即无罪推定原则。但也有专家认为,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贯彻的还不完善,比如还存在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等缺陷。

回到题目上,我们在开庭时,遇到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说他所代理的被告人是无罪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成立的情况并不鲜见。不管是大城市,还是小县城,都存在一种“类型律师”,就是对所有案件,均持无罪观点,并形成了自己的风格。 周星驰说:做人,要有自己的风格。作为律师,在工作、办案中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甚至只要该特征被人提及,一下就能知道是某某律师,成为一张名片,似乎对开展业务也是个有利因素。但是,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即便是同一罪名,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也不尽相同,办案有模板和指引,但是没有可以代入、套用的万能公式,如果不管案件的“万般变化”,总是以“一定之规”   来应对,全盘做无罪辩,效果未必能够令当事人满意。

我们在那个庭审辩论中听到辩护人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此案实属“深文周纳、构陷无辜,无事生非,没事找事”的时候,是十分诧异的,这不是属于“人身攻击”吗?你不论证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却上来就扣一顶大帽子!这是不按常理出牌啊!我想,审判长对于这种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所以我看了看审判长,审判长竟然没有反应,辩护人继续向下说,大概因为他开始扣帽子审判长没有制止,给了他信心和勇气,说着说着,他竟然又抛出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此案实属“深文周纳、构陷无辜,无事生非,没事找事”的说法,是可忍,孰不可忍,我立即举手示意,要求审判长对辩护人发表“人身攻击”的意见,攻击司法机关行为予以制止。这次审判长进行了制止。这里,还是有所失误的,制止得不及时,该辩护人第一次发表攻击司法机关言论的时候就应当予以制止,不能让他再继续说下去,庭审当中遇到辩护人进行诱导性发问也是如此,不能让被告人回答诱导性发问,在发现辩护人在进行诱导性发问时就应当立即示意审判长进行制止,如果被告人进行了回答再制止,效果大打折扣。庭审时,精神一定要高度集中,这也是开庭时,公诉人一般不会犯困的原因,当庭讯问、示证质证、法庭辩论,公诉人参与了开庭的绝大部分的内容,只有开始的时候核实当事人身份、结尾被告人最后陈述是专属于审判长、被告人的。

在发表第二轮答辩意见的时候,我并未马上发表对案件事实的意见,而是先对第一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深文周纳、构陷无辜、无事生非、没事找事”进行了驳斥:1、无罪推定原则是法律人共同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今天庭审的一个基础,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今天开庭,就是要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由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作出裁判。2、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使侦查和审查起诉职能,是在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不容被诋毁为“深文周纳、构陷无辜、无事生非、没事找事”。如果任何一个人认为自己无罪,或者辩护人认为他无罪,公安机关就不能对他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就不能对他进行审查起诉?如果侦查、审查起诉就是“构陷无辜、没事找事”了?3、第一辩护人zz律师必须道歉,你的说法不但是攻击司法机关,而且抹杀了全体司法人员、法律工作者包括今天参加庭审的全体辩护人的工作,上面已经说到了,今天的庭审就是为了查清事实真相,这一点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共识,我们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不是进行“人身攻击”“扣帽子”,这不但有失风度,而且违反了法庭规则和法律规定,公诉人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那个庭有十余名被告人,二十来位律师,律师发表首轮辩护意见时,在第一辩护人带头之下,虽然审判长对其不当言论进行了制止,但是影响已经造成,其他辩护人在发表首轮辩护意见中大多跃跃欲试,虽不如第一辩护人那样极端,但言辞亦较为激烈。直到我发表答辩意见后,局面才略微平静下来。

当然zz律师没有当庭道歉,但是休庭后,他走到公诉席,向我们表示了歉意,承认了自己用语不当,并用力的握了握手。但是第二天,其又在网上重复了庭审时的言论,而且还“表扬”了法官一下下,此为后话,容后详谈。

且说他所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据后来接受那名当事人委托的另一名律师说,大律师主动请缨继续代理该案,当事人说:“不用了”,大律师说“我不要代理费的”,当事人说“不要代理费我也不用了”。

关于大律师代理该案的一审代理费的数额,不是业务问题,而且到公诉人这里只是传闻,就不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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