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 岳母赠与房屋可否收回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小郑大学毕业后来到省会石家庄工作,经人介绍与刘某结婚。他们结婚两年后,刘某家因拆迁分得三套房屋。刘某母亲为避免日后两个儿女产生矛盾,就将其中两套房屋分别赠给一儿一女,还做了公证。
天有不测风云。今年2月,刘某因病去世。小郑十分痛苦,可是刚将刘某后事处理完毕,岳母就找上门来,要求小郑腾房,称要收回房屋。小郑觉得岳母已经将该房屋赠送给他们,就不应该将房屋收回。岳母却不依不饶,认为房屋是赠给女儿刘某的,没有小郑的份儿。
僵持了一段时间后,小郑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岳母赠送给妻子的房屋,在妻子去世后,岳母是否有权收回。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认为,在分析小郑的岳母是否有权收回房屋之前,需要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应该确认小郑的岳母是否已经履行了与妻子刘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岳母已经完成对受赠房屋的过户登记,那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则岳母失去了对该房屋原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仅能作为刘某的继承人对该房产进行继承。
其次,如果刘某与母亲之间的赠与合同尚未履行,那么该合同能否在刘某去世之后被其母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以随意撤销。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刘某与刘母之间的赠与是经过公证的,是刘母与刘某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刘母未与刘某办理受赠房屋的过户登记,刘母在刘某去世后也无权撤销该赠与合同。
再其次,需要了解清楚该赠与房屋应当如何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岳母为防止两个儿女发生纠纷,将房屋赠与进行公证,虽然赠与行为发生在刘某与小郑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依据上述规定,该房屋应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刘某去世后,该房屋作为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小郑和岳母继承。如果岳母尚未将该房屋过户登记在刘某名下,那么小郑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要求岳母继续履行赠与行为后,再继续对该房屋进行继承。
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朋友,无论是通过接受赠与还是通过不动产买卖而发生不动产的变更登记,应当尽快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以免日后对不动产权利发生争议,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