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能否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问:
我的邻居4月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在公安交警的主持下,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中,双方就车辆维修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此协议为一次性处理协议,双方以后不得为此事故再发生纠纷。随后,协议经事故双方签字后生效。现在,邻居想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因车辆停运造成的经济损失。想问的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可行吗?
答: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故当事人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指在交警部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的调解协议,该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对纠纷双方具有约束力。调解协议达成后,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此时,调解协议即成为一个证据,法院受理后将审查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只要该协议内容是双方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将确认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中,事故双方就交通事故损失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双方的调解为一次性处理,以后不得为此事故再发生纠纷。所以,您邻居只能依据该调解协议主张损失,不得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且双方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随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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