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一家企业三年被“稽查”三次,真这么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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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老板抱怨运气不好,甚至怀疑被报复了,他说:“三年被税务稽查了三次!”这可不可能?
当遇见这样问题的时候,我往往会问:“真的是稽查吗?给你们下通知书了吗?对方出示检查证件了吗?”
理解税务稽查第一步,就是理解稽查的法律实质是什么,是一个严肃的执法过程,现在往往还要求佩戴执法记录仪。
并不是有人来查账,就是税务稽查、税务检查,税务稽查或税务检查,是一个以法律为支撑的行为,从形式要件看必须是穿工装、衣帽整齐,出示证据、出具书面文书的执法行为。
三年被查三次,凭我的从业经验看,根本不可能是稽查。于是我连问几个问题,对方会计终于才算把事情讲清楚了:他们是一家高端商业策划公司,专门为房地产公司提供户型及商业配套规划建议等服务型企业,会计不知道账该怎么做(其实现在的会计毕业生确实不会做账,我见过个别大学四年连个初级会计师都考不过的败家子),他做了主营业务收入、做了期间费用,但没有成本,所有开支都放在了期间费用里面。
其实原因很简单:他们的数据进入了金三系统,被发现收入、成本、费用不匹配,税务的系统就预警了。一预警,专管员就通知要求说明情况或者来查账了。这就是老板所谓的三年被查了三次。
再看另一个例子。

上个月参加财税沙龙一个学员发言说:最近税务专管员带着几个事务所的老师来查账,逮住他们几笔延迟取得的发票不放。2015年销售收入,2018年才付款并收到成本发票,稽查死活要求对2015年成本进行调整,要求他们补税、滞纳金、罚款,累计金额200多万,公司资金紧张,三个月都没有发了,等待破产呢,这个怎么办?
怎么说服,不仅需要专业的税务知识,还非常考验办税能力和技巧。我就告诉他一句话:让税局给你出书面文件。
如前所述,应对稽查时,首先就是对这次检查定性。“事务所的老师”来查账,这本身就说明,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务稽查。因为《税收征税法》只向税务检查机关授予了检查的权力,并且要求检查人员提供检查证,所以,“事务所老师”是不可能搞真正的税务检查的,他们根本没有执法检查权,就如同协警一样,无权开罚单是同样的道理。
如果税局稽查带非工作人员到企业,我们一定要想办法拍照留证据,未来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这就是非法取证、稽查程序不合法、证据无效,为我们维权指明了方向。法院判决一定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四项浑然一体,缺一不可。一问,果然没有《检查通知书》。
那么,知道了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稽查,应对上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的呢?
首先是搞定人的难度不同。

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果检查人员发现了问题却没有处理,则有渎职的风险,由此导致少收税,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有时,检查人员就就算自己也认为不该补税,但受到基层税务机关的一些“把握尺度”压力,也不会轻易让步。他们的法律责任压力也是蛮大的。但对“事务所老师”而言,则没有这样的法律责任压力,对他们而言,不外是一项挣钱的业务,收谁的钱就替谁办事。税务局给钱,税务局就是他们的客户,有时候税务局不给钱,会私下给他们介绍“意向”客户,不然天下哪有免费的服务;公司给钱,公司就是他们的客户。所以,政策依据充分的情况下,搞定他们一般比直接搞定税务人员要简单一些。
其次是过程不一样。

税务稽查是强制性的,过程中你不配合不行,你要故意有所隐瞒、不提供真实资料,就是违法,就会被罚款,甚至要被刑事处罚的,比如范冰冰的会计不就进去了嘛!。“事务所老师”的查账不是强制性的,法律上讲是你们共同同意的,也有的是自己不懂,被他们忽悠了,但你实际上没有配合的法律义务,并且如果故意有所隐瞒、不提供真实资料,你并不违法,最多违约。税务稽查后,一定会出法定的文书。有问题就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罚款就出《税务处罚决定书》,本要罚款但因轻微不罚就出《不予处罚决定书》,没有问题就出《税务稽查结论》。
总之,以上文书必须要加盖大红公章送达纳税人。这个法定文书必须出具,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谁也不敢含糊。几年前一次,一客户被税务稽查,因为涉及金额太大,所以必须要撕破脸应对了,由于我们的理由太充分,稽查局也自知理亏,所以一直拖时间不出报告,拖了近一年还是出了。因为这不可能一直拖下去,有立案就必然要有结案。但非税务稽查就不一样,它无法出、也不需要出以上《决定书》,也不会出《结论》,有问题就口头嘀嘀一说,甚至连个书面告知都没有,就是上下嘴唇一碰完事,或者把查到的问题转给税务局内部单位或稽查局,没问题甚至不了了之。
所以,它的规范性无法与真正的税务稽查相比。同时也留下了税企双方讨价还价的空间,属于一种“柔性”的手段。不过,正因为它不需要太规范、不必出正式书面报告,所以,也不会太顾及严格的税收政策规定和证据要求,有些时候反而更难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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