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总包后又分包食堂业务的纳税问题

粉丝来信

(郑州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我们公司是做团餐的。我们是跟学校和医院食堂合作,通过招标承包他们的食堂,再把各个档口租给商户,所有营业额从我们账户上过,需要开发票时一律由我们提供。然后提取管理费后返还给各个商户,那么我们就要承担所有的增值税,我们的实际收入被严重扩大,实际经营餐饮的成本票几乎没有。

请问:

1、我们的收入应该怎么确认?是按所有营业额还是仅按收取的管理费?

2、若按管理费我应该怎么操作?

3、有的大部分学校不让开票,但是要过我们的对公账户,我怎么处理这一块?开票加上这些过账的连续十二个月已经超过500万。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中介业务与自营业务是有本质区别的。

所谓中介业务,是指你们对承包食堂的事情仅是起到了经纪人作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直接签署合同、支付款项并开具发票,你们仅是收取一方或双方的管理费。对发生的法律问题,中间人没有任何责任。即使款项通过你们的账户结转,也属于往来款,不属于营业收入。

所谓自营业务,是指你们以乙方身份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并支付款项和开具发票。对发生的法律问题,你们直接承担责任。而你们在总包后再将业务分包给他人,这不属于经纪人业务,而是自营行为。表面看你们仅是收取了管理费,与中介费一致。实际上是你们的一种经营成本支出。

为此,你们应按全额缴纳增值税。

关于所得税的核算问题。

你们收取的承包费属于“主营业务收入”,支付出去的分包款应该属于各档口承包者的营业收入,属于增值税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但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你们如想继续保持小规模纳税人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分拆营业收入。

原创文章欢迎联系转载给你白名单;关注我的公众号,每天点“在看”或“转发”,增加我的阅读量,就是对我最大的支持。

房老师:专注于企业融资领域的咨询与辅导(非中介)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