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因药物副作用造成患者一级伤残,医方须赔偿370余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1日,原告入x县医院治疗,门诊诊断:面肌痉挛。入院诊断:左侧面肌痉挛,心脏支架术后,高血压三级一极高危险组,双恻基底节多发腔隙性脑梗死。2019年7月13日,行开颅左侧面听神经血管减压术。

术后7月18日患者在厕所摔倒,7月19日双下肢活动无力,7月20日不能行走同时伴有上肢受累,出院诊断:左侧面肌痉挛,心脏支架术后,高血压三级-极高危险组,双侧基底节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考虑吉兰-巴雷综合征。

二、患方观点

用药前未对原告对药品可能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进行告知,侵犯了原告的知情选择权;原告使用该药品后,出现发热,予以重视,也没有进行鉴别诊断,只是对原告使用了复方氨林巴比妥、赖氨匹林等进行简单的对症治疗;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如摔倒、下肢无力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原告在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后没有立即停药。

病程记录及2019年7月20日会诊单中均没有提及吉兰巴雷综合征,但是,在病历首页和出院小结中其他诊断:考虑吉兰巴雷综合征,原告认为病历书写存在不当之处。巨额的医疗费也给原告本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上的压力,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三、医方观点

同意对原告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赔偿。对没有依据的费用不应该由被告负担。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请法庭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四、鉴定意见

1、x县医院在治疗被鉴定人王某的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参与度为主要作用。2、被鉴定人王某所患糖尿病与医方的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3、被鉴定人王某该损害后果目前可评定为一级伤残。4、被鉴定人王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2人,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5、被鉴定人王某存在医疗依赖,其医疗依赖费用为每月1000元。6、被鉴定人无法鉴定后续康复治疗准确费用。

五、庭审意见

根据鉴定意见x县医院承担90%的责任。综合评判,被告x县医院应赔偿原告王某医药费680721.48元、护理费106714.36元、伙食补助费34830元、误工费53357.18元、伤残赔偿金581382元、营养费34560元、护理依赖费2028684.6元、医疗依赖费216000元,已产生的医疗器械费、卫生备品费、残辅器具费、三项总计17632.66元。(已产生的医疗器械费3715.84元、卫生备品费15728元、残辅器具费148.01元)。

交通费2700元、辅助器具费34615.8元,鉴定费、鉴定查体费1413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总计3,855,328.09元。扣除住院期间所欠医疗费81495.28元的10%,计8149.52元及借款130000元,总计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3,717,178.57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一、被告x县医院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3,717,178.57元。二、王某后续康复治疗费及卫生备品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相关素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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