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并未驾驶车辆,仍被判刑,究竟为啥?
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没开车的她却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近日,金山区检察院对一起沈某、杨某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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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5日晚,沈某(男)与杨某(女)在金山区的一家餐馆与朋友聚会,席间二人均有饮酒,饭局散场后,沈某自知饮酒,但依然心存侥幸,认为天色已晚,又恰逢雨夜,肯定不会遇到警察。杨某见沈某如此“信誓旦旦”,便打消了心中的顾虑,由其驾驶车辆,而杨某则坐于副驾驶位置,一同驾车前往住所。
不料,在金山区张堰镇某路口,恰逢交警设卡排查酒驾,驾驶员沈某意识到自己喝酒了,坐以待毙必定会“摊上大事”。灵机一动,欲倒车离开现场,却在慌乱之中与后车发生了碰撞,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沈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0.9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同车的杨某也被追加起诉。原来,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沈某并非是被查获车辆的车主,而车主杨某当时就坐在该车的副驾驶位置,且其案发当晚亦有饮酒。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饭后杨某在明知沈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交由沈某驾驶,虽然其自身没有醉酒驾车,但是仍然构成共同犯罪,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沈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行为人自己没开车,是否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犯论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的情况,归纳为以下三种:
0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0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
0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由饮酒人的。
本案就是属于第三种情形。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自己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饮酒后开车,或者将车辆借给饮酒的人驾驶,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
通讯员 孙瑜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