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文库】小规模45万元以下免税,小规模1%、500万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等政策到期延续 ... ...
前 言
最近,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2021年第6号文关于延长部分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及第7号文关于延续应对疫情的税费优惠政策延长到年底、第11号文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
共享会计师平台专家在为企业咨询过程中发现很多人对这些新政策及哪些政策延长还不清楚,下面对这些跟我们生活中息息相关的新政进行总结,助您快速掌握,赶紧收藏起来吧!
一.重磅新政:小规模45万元以下免税
4月1日起,小规模月销售额15万元(季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税
财税〔2021〕11号文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21〕11号文要点如下:
1.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案例一
广州升捷建材是一家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8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85万元。
解析:广州升捷建材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合计销售额323万元(=10+28+285),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38),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销售不动产285万元应依法纳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案例二
广州升捷建材是一家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5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3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5万元,6月销售货物12万元。
解析:广州升捷建材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42万元(=15+30-15+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优惠政策到期延续
一.小规模1%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财税〔2020〕13号文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上政策,直接看这张表格,更加清晰明了:
1.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自然人),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减按1%征税优惠政策。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湖北的,免征;湖北外,减按1%征收。
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312月31日:中国大陆,减按1%征收。
适用于征收率为3%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
①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③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①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简易计税的项目;
②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
③适用5%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免征一年
财税〔2020〕25号文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2.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2021〕7号文,这个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注意上面政策的关键点:
1.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期延至2021年12月31日;
2.对电影行业企业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具体想要了解这一政策,请点击这里查看之前的推文:
三.500万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税〔2019〕54号文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根据财税〔2021〕6号文,这个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具体想要了解这一政策,请点击这里查看之前的推文: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税〔2018〕99号文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根据财税〔2021〕6号文,这个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三
广州升捷建材为一家制造业企业,2021年度符合条件的研发费费用化金额为1000万元,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五.4月1日起,生活服务业不再免税
财税〔2020〕8号文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根据财税〔2021〕7号文,这个政策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具体想要了解这一政策,请点击这里查看之前的推文:
三.税务总局2021年第6、7、11号法律原文
财税〔2021〕6号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
财税〔2021〕7号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7日
财税〔2021〕11号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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