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年龄 对抚养权归属的影响
抚养,是父母对 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进行抚育教养的法定义务,其不以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
离婚、未婚分手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体现在两个方面:取得抚养权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另一方的义务体现为支付抚养费、探望子女等。
相较于经济条件,子女年龄对抚养权归属的影响更为直接。
处于哺乳期的婴幼儿,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司法实践中,法院掌握的年龄段为 0—2周岁。
但母亲存在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情形的,由父亲抚养,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抚养权:
1、绝育等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一方生活实践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一方无其他子女;
4、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5、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的。
对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具备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在双方就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尊重其意愿。
(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确定的年龄为10周岁,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年龄调整为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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