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的典型案例、认定难点及裁判思路
作者:陆文芳 程勇跃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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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为A公司股东,向A公司增资1000万元。验资完成次日,沈某即以借款名义将1000万元转出。后因A公司未能清偿对外债务,债权人起诉要求沈某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沈某则辩称该款项为向A公司的借款,并非抽逃出资。经查,该笔款项并未签订借款合同,未经股东会决议,沈某亦未返还。
陈某为B公司股东,在B公司验资完成当日即将出资款500万元转出,现B公司要求陈某补足出资。陈某辩称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向B公司通过注入流动资金的方式已补足出资。经查,陈某多次向B公司转账,公司账册中仅记载为“往来款、划款”,陈某亦未能提供合同或其他材料证明款项性质。
王某为C公司股东,李某为C公司执行董事。王某在出资款转入C公司账户的当日,即将该款项以C公司出具转账支票、加盖李某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方式转出。现C公司的债权人起诉李某,主张李某因协助抽逃出资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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