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委托行为予以审查,系与当事人形成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不服此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颜铁根、廖品霞、习可佳、张树权、方增辉、杨海军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颜铁根、廖品霞、习可佳、张树权、方增辉、杨海军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有效;2、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并让颜铁根实施诉讼代理权;3、赔偿原告交通费107元和诉讼费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原告颜铁根与原告廖品霞、习可佳、张树权、方增辉、杨海军的签订《授权委托书》符合《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各被告以否定原告颜铁根代理资格进行非法干预并限制原告代理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条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并侵犯和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对颜铁根、廖品霞、习可佳、张树权、方增辉、杨海军的起诉不予受理。
颜铁根、廖品霞、习可佳、张树权、方增辉、杨海军不服原审裁定,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颜铁根、廖品霞、习可佳、张树权、方增辉、杨海军上诉的事由和请求,其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有关单位出具《说明》撤销推荐函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诉讼代理权益。有关单位是否出具推荐函、出具之后是否撤销、撤销行为是否有效等,是辅助法院裁判的一种行为,所作出的意见属于诉讼证据之一。有关单位在出具意见过程中是否违法或侵权、出具意见应否采信,应由审理该案的相关法院进行审查,属于法院的司法行为。因此,颜铁根、廖品霞、习可佳、张树权、方增辉、杨海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的规定,驳回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对行政诉讼中法院的认定和处理意见不服的,可通过申请复议、上诉、提起申请等途径进行救济,而不是选择起诉请求排除妨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颜铁根等六人不服终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审法院裁定遗漏颜铁根等六人的诉讼请求,应予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颜铁根等六人在一审起诉状及二审上诉状中请求确认案涉《授权委托书》有效。网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解释称,委托合同可以包括代理诉讼等活动。因此,颜铁根等六人请求确认代理合同有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的民事诉讼范围。原审法院未按上述规定及诉请进行审查,存在遗漏,应予再审。第二,二审法院剥夺颜铁根等六人的辩论权,认定的事实缺乏依据,适用法律有错误,颜铁根等六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裁定,应予再审。颜铁根等六人二审期间提交了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2015)惠中法立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颜铁根与方增辉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有效,并请停止侵害及排除妨碍。惠州中院认为颜铁根所诉为侵权纠纷,该案诉请与本案相同,足以推翻原审法院关于本案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以推荐函否定案涉授权委托,系职务侵权,而原审法院认定“是辅助法院裁判的一种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当事人有权委托颜铁根作为诉讼代理人。惠州中院在另案审理中,因行政机关对颜铁根等六人的诉讼代理资格提出异议,遂决定重新开庭;此决定违反了“审判机关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有关政府、法院的职务行为,侵害了颜铁根等六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颜铁根等六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或再审改判;确认颜铁根等六人之间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有效;判令原审法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交通费107元和诉讼费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颜铁根等六人的诉请是否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主要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争议。本案中,颜铁根等六人拟在另案诉讼中建立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原审法院查明相关单位已撤销关于颜铁根诉讼代理的推荐函后,认为颜铁根在该案中没有诉讼代理资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原审法院依法履职,对当事人的诉讼委托行为予以审查,并与当事人形成诉讼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对颜铁根等六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理据充分。原审裁定明确载有颜铁根等六人的诉请,并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实质系对另案法院不予认可其诉讼代理资格不服,起诉内容不符合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条件,因此,颜铁根等六人关于本案原审遗漏诉讼请求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颜铁根、廖品霞、习可佳、张树权、方增辉、杨海军的再审申请。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