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 当初始排污权、许可排放量、环评批复总量三者不一致时,应以哪个指标为准?

问:想咨询下,关于企业初始排污权、许可排放量以及环评批复总量之间的关系,三种指标不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排污总量控制最终应以哪个指标为准。谢谢!

答: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

初始排污权,许可排放量和环评批复总量均是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三者原则上是一致的,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排污总量控制以许可排放量为准,未发证的企事业单位排污总量控制以环评批复总量为准。

当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通过排污权交易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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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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