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立庆、李立众解读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与犯罪类型

作者:付立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来源:《清华法学》2021年第4期。

内容摘要: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性犯罪的刑事法网以及避免将某些行为按照强奸罪升格处理具有积极价值,但无论是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是从行为人的人权保障角度出发,都需要对本罪进行限制解释。本罪并未有限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即便对于特殊职责人员也同样具有性自主权,仅是面对这些人时性自主权行使受到类型性影响而已。将该罪理解为针对性自主权的抽象危险犯,既能够解释其处罚根据,与其法定刑配置相适应,又能够和强奸罪之间划清界限,并且为行为的出罪提供应有空间。主张本罪与强奸罪之间是互斥而非包容关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且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本罪虽然存在着不同的出罪路径,但强调出罪的例外性有助于准确把握其法网范围。

关键词:特殊职责人员 低龄未成年女性 性自主权 强奸罪 抽象危险犯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教义学研究

【作者】李立众(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

【来源】《政法论坛》2021年第4期。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没有上调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性自主权说可以合理解释本罪的各个问题。“发生性关系”是我国刑法的固有表述。当前,为照顾强奸罪的相关学说,与未成年女性肛交、口交的行为暂不构成本罪。本罪与强奸罪不是对立关系,成立本罪不要求未成年女性必须自愿发生性关系。行为人是否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应以能否对未成年女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力或支配力进行实质认定。为与民法典第15条相协调,应以出生证明为中心,而不是以户籍证明为中心审查未成年女性的年龄。行为人对未成年女性出现年龄错误时,应按故意论或错误论处理案件。

关键词:性自主权说;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年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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