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书精选|《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迪尔凯姆著(1995年版)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迪尔凯姆著,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著者:埃米尔·迪尔凯姆(Émile Durkheim)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作者简介


迪尔凯姆(1858年-1917年),又译为杜尔凯姆,涂尔干,杜尔干等,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法国首位社会学教授,《社会学年鉴》创刊人。与卡尔·马克思及马克斯·韦伯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迪尔凯姆的主要的思想集中于四部巨著:《社会分工论》(1893年)、《社会学方法的准则》(1895年)、《自杀论》(1897年)、《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1912年)。这些目前都被视为社会学这门学科的基础著作。作为现代社会学的开拓者,迪尔凯姆一生出版了大量关于教育、宗教、自杀、法律和犯罪的论文和专着,为社会学的学门化和科学化奠定了坚实基础,对确立社会学为一门独立学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内容简介


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 (法文名: Les Règles de la Méthode Sociologique) 首次出版于1895年。此书被认为是迪尔凯姆创立作为实证社会学的直接结果,也是他被视为社会学方法之父的正式宣言。迪尔凯姆为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哲学、生理学、心理学的独立研究对象和方法,即社会事实。社会事实具有不同于自然现象、生理现象的特征和特殊的决定因素。它先于个体的生命而存在,比个体生命更持久。它的存在不取决于个人,是先行的社会事实造成的。社会事实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人们,塑造了人们的意识。这种“强制”既指人们无法摆脱其熏陶和影响,又指对于某些社会规则拒不遵从将受到惩罚。迪尔凯姆认为,一切社会的观念都具有这种强制力。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目录


第一版序言

第二版序言

引言 

社会学中方法论的基本状况:  本书之原由

第一章  什么是社会事实

社会事实不能以社会内部发生的一般事实来界定。社会事实的特殊性质:  1、对于个人意识而言它的外在性;  2、它对个人意识产生或容易产生强制作用。这一定义在既有的惯例和社会潮流中的应用。对这一定义的证明。
说明社会事实特性的另外一种方式:就其个人表象而言,社会事实所处的独立状态。这一特性在既有的惯例和社会潮流中的应用。社会事实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是社会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普遍的,所以它才是社会的。这第二个定义怎样归属于第一个定义。
社会形态学事实怎样归属于这同一定义的范畴,社会事实的一般形态。

第二章  关于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

基本准则:  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
一、一切科学所经历的观念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科学只是形成一些通俗而实用的观念,而不是描述和解释事物。为什么这个阶段在社会学中要比在其他科学中更为久远。以孔德、斯宾塞先生的社会学中和当前伦理学、政治经济学中的事实说明社会学研究至今仍停留在观念阶段。
超越这一阶段的理由:  1、因为社会事实是科学的直接论据,而被看作是社会事实的发展的观念则不是直接得来的,所以,应该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研究。2、凡是社会事实,都具有物的性质。社会学所要进行的这种改革同近三十年来使心理学发生了变化的改革相似,希望社会学在将来迅速发展的理由。
二、前节所述定理的亚定理:
1、摆脱一切预断。关于反对运用这一定理的神秘学说的观点。
2、关于确定研究对象的方法:  根据其共同的外在特征对社会事实进行分类,如此形成的观念与通常的观念之间的关系。关于因忽视这一准则或对这一准则运用不当而造成的错误的例证:  斯宾塞先生及其关于婚姻发展的理论;  加罗法洛先生及其关于犯罪的定义;  不承认低级社会里也有道德是有些学者的共同错误。根据外在特征作最初定义不会成为科学解释社会现象的障碍。
3、另外,这些外在特征应该尽可能是最客观的。做到这一点的方法:  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来理解社会事实。

第三章  关于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准则

这种区分在理论与实践中的效用。要使科学能够指导人们的行为,这种区分在科学上必须是可行的。
一、关于通常所用的标准的检查:  痛苦不是疾病的征候,因为痛苦也属于健康状态;  生存机会的减少也不是疾病的标志,因为有时候有些正常现象 (如衰老、分娩等) 也造成生存机会的减少,不一定就是疾病所致;  另外,这个标准在多数情况下是不适用的,尤其在社会学上。
疾病有别于健康状态如同反常现象有别于正常现象。平均类型或特殊类型。要确定一种事实正常与否,必须重视年龄的变化。这种病理学方面的定义是怎样普遍地与通常关于疾病的概念相吻合的:  反常現象是偶然的;  为什么反常现象在一般情况下形成劣态存在。
二、找出关于事实的正常性即它的普遍性的原因有利于检验前面所述方法之结果。当所研究的事实与尚未完成其全部进化过程的社会种有关时,这种检验是必不可少的。为什么这第二种方法只能作为补充的和次要的方法来使用。归纳出三条准则。
三、这些准则在某些情况下,尤其在犯罪问题上的应用。为什么说犯罪行为的存在是一种正常现象。不遵循上述准则所造成的错误的例证。社会学甚至不可能成为一门科学了。

第四章  关于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

区分社会事实是正常的还是反常的,必须确定社会种。社会种的概念的用处,关于人类 (genus homo) 和特殊社会的概念之间的中间媒介。
一、划分社会种不是采用撰写专题论文的方式。这条道路行不通。这样划分社会种毫无用处。分类方法的原则:  根据社会的结合程度对社会进行分类。
二、关于简单社会的定义:  斡尔朵。简单社会自我结合和相互结合的方式的若干例证。根据构成社会的环节被同化与否来区分如此构成的社会种内的变种。归纳出原则。
三、前述关于社会分类法的原则怎样证明社会种的存在。种的属性在生物学和社会学上的差别。

第五章  关于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

一、尚在使用的解释方法的目的论性质。事实的效用并不说明事实是怎样存在的。由名存实亡的事实、器官与功能的不一致和同一制度所能连续产生的不同效用所确立的两个问题的双重性。研究社会事实的动因的必要性,普遍的社会习俗 (甚至最细微的)证明这种动因在社会学上具有绝对的重要性。
动因及其功能必须分别加以研究,为什么第一种研究应该先于第二种研究,第二种研究的作用。
二、普遍采用的解释方法的心理学性质。这种方法不懂得社会事实的基本性质,根据其定义,社会事实不能硬划为纯心理学事实。社会事实只能由社会事实来解释。既然社会只能以个人意识为内容,怎么还能这样呢? 结合产生新的存在和新的实在的制度,这一事实的重要性。社会学和心理学之间,同生物学和物理-化学之间一样,也存在着不连续性。
这一命题是否符合社会的形成的事实。
心理事实与社会事实的实证关系。心理事实是一种受社会因素的决定而变态的不定素材:  例证。社会学家之所以赋予心理事实以产生社会生活的更直接的作用,是因为他们把仅仅属于变型的社会现象的意识状态当作纯心理事实。同一命題的其他证据:  1、社会事实就人种因素而言的独立性,人种因素属于生理和心理的范畴;  2、社会进化不能以纯心理原因作解释。
对于这一主题归纳出准则。由于这些准则没有得到承认,所以社会学的解释普遍得不到人们的信任。必须具有社会学专业文化知识。
三、社会形态学事实在社会学解释中的重要意义:  社会的内部环境是一切比较重要的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内部环境中人的因素起着特别的决定性作用。因此,社会学的问题尤其在于找出最能影响社会现象的这种环境的各种属性。有两种属性符合这个条件:  一种是社会容量;  另一种是根据社会环节的结合程度加以衡量的动力密度。亚内部环境,它们与总体环境和团体生活的细节的关系。
关于社会环境的这种认识的重要性,如果没有这个认识,社会学就不能确立因果关系,只能确立继承关系,因而没有科学的预见:  以孔德、斯宾塞先生为例。以这种关于社会环境的认识来解释社会实践的有用价值何以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变化的重要性。这个问题与社会类型问题的关系。
社会现象的原因存在于社会的内部。
四、这种关于社会学的认识的一般性质。霍布斯认为,心理和社会之间的联系是合成的和人为的;  斯宾塞和经济学家们认为,这种联系是自然的,但也是分析的;  我认为,这种联系既是自然的,也是合成的。这两种性质是怎样调和的,由此得出的一般结论。

第六章  关于求证的准则

一、比较方法或间接的实验方法是社会学的求证方法。孔德所谓的历史方法毫无用处。对密尔反对在社会学上运用比较方法的答辩。原理的重要性:  同样的结果总是有同样的原因。
二、为什么说各种比较方法中,共变法是社会学研究的最好的手段;  它的优越性: 1、在事物的内部证明事物的因果关系,2、使用资料便于选择和作更为细致的研究。社会学虽然只能使用一种方法,但并不亚于其他科学,因为社会学家能采用多种多样的比较方式。但必须比较那些连续不断的、广泛的系列变化,而不是比较那些孤立的变化。
三、这些变化系列的不同形成方式。在这些变化系列包括来自单独一个社会的事实的情况下,在这些变化系列包括来自属于同种的若干社会的事实的情况下;  在必须比较不同的若干社会种的情况下,为什么这种情况是最普遍的。比较社会学也是社会学。
在这些比较过程中,为了避免某些错误而应采取的措施。

结论

本书所述方法的一般特点:
1、它独立于一切哲学 (这种独立也有利于哲学本身) 和各种实际应用的理论。社会学与这些理论的关系。它怎样使我们摆脱党派的束缚。
2、它的客观性。社会事实被作为物来研究。这个原理怎样支配着这整个的方法。
3、它的社会学性质:  解释社会事实时不能脱离社会事实的特性;  社会学是一门独立的科学。获得这种独立是社会学有待争取的重大进步。
如此形成的社会学具有更大的权威。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出版说明


19世纪30年代,孔德在其《实证哲学教程》一书中,首次提出了 “社会学” 这一名称,自那以后,社会学经历了最初的创立阶段、制度化发展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进入当代发展阶段。虽然其内容、流派已由单一走向多样化,但其中最基本的主要著作自始至今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E.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就属此列。

E.迪尔凯姆 (Emile Durkheim,1858-1917),法国著名社会学家,社会学的重要奠基者之一。1858年4月15日生于法国孚日省埃皮纳尔一个小城镇的犹太教士家庭,早年曾继父志作一名拉比。1879-1882年就学于巴黎高等师范学校,1882-1887年在桑斯、圣康坦、特鲁瓦等地的许多中学任教,1885-1886年赴德游学,深受实验心理学的创始人冯特的赞赏。1887年起,在波尔多大学教授社会哲学,1891年被任命为法国第一位社会学教授。1902年后执教于巴黎大学,1898年,他创建了法国的《社会学年鉴》,围绕这个刊物,一批年轻学者组成了一个社会学家的团体:社会学年鉴派。1917年11月15日于巴黎逝世。

迪尔凯姆一生致力于建立法国社会学。他创立的社会学年鉴派对法国乃至西方社会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社会学思想最早见于其博士论文《社会分工论》(1893年),其中提出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整合问题,还贯穿在他的另外几本主要著作如《自杀论》(1897)、《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年)之中,也是他的社会学思想的主要内容。他对社会学的另一重要贡献,体现在他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在该书中,他为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哲学、心理学、生理学的独立研究对象:  社会事实。社会事实的存在不取决于个人,它先于个体的生命而存在,比个体生命更持久,它由先行的社会事实所造成,并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人们,塑造人们的意识。社会高于个人,社会事实不能用生理学、个体心理学等研究个体的方法来解释,必须采用社会学的方法、观点来解释。书中用较大篇幅论述了观察和说明社会事实的原则,同时提出了功能和因果分析的思想以及功能与历史原因的区分。

迪尔凯姆还把他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所提出的基本理论与经验研究密切结合起来。他运用统计方法对自杀现象的研究,用人种学资料对澳大利亚土著居民进行的宗教研究,是社会学的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的范例。

本书最早出版于1895年。由于本书在社会学中的重要地位,1929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就出版过著名社会学家许德珩先生的译本,我馆考虑到当前社会需要和中青年读者的阅读习惯,决定重译这本书。中译本依据的是法国巴黎费利克斯·阿尔冈出版社1919年的版本,此版附有作者所写的第一版和第二版序言。

商务印书馆编辑部

199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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