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四法科学生的第一次“诉讼代理人”之旅

编者按:本文是团队里大四实习的小伙伴写的,记述了他第一次出庭的前前后后,酸甜苦辣,可谓都尝了一遍。本次诉讼尚未终结,后续应该更为“精彩”。


一、铺垫

本人“信 韧”,是一名法学应届毕业生。因本人考上了研究生,为不荒废大四下学期到研究生开学期间的4个多月,故找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以期可以及早了解律师的生活状态,为今后自己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某周六晚,我正准备洗澡,突然 “老大”(舍友,因在宿舍里年龄最大,故我们称其为“老大”)打来的电话。我本以为是邀约我去聚餐(毕竟即将毕业),没想到电话中,他说被人告了。挂了电话后,我立刻赶去宿舍。

二、前因

“老大”的家乡位于甘肃定西临洮县(有名的国家级贫困县),2017年4月,“老大”开始在学校附近的一家炸鸡汉堡店兼职送外卖。

17年5月11日晚7时许,“老大”在驾驶电动自行车送外卖的途中和另一送外卖的人相撞,对方头部受伤(轻微流血)。当即,“老大”把对方送到医院,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当晚“老大”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2200元左右)。

当晚,“老大”联系了我们(舍友),我们也通知了王姐(炸鸡汉堡店的店长)。

到了医院后,由于对方坚持说是“老大”的责任,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我们让“老大”报了警。据“老大”说,是对方撞到“老大”的,“老大”因为跌倒在路边的草地上,故没有受伤。

交警做了笔录,到事故现场拍了照片,把电动自行车拖回鉴定。王姐当晚也来到医院,说对方可能是讹钱的,让“老大”交完这期的医疗费后,就不要管了。

后来,交警给出事故责任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老大”负次要责任。

之后,对方就没有联系过“老大”,王姐也没有承担之前“老大”支付的医疗费用。此后,“老大”就离开了炸鸡汉堡店。

三、诉讼前的准备

到宿舍后,我拿到法院寄来的传票。传票上的开庭时间,就是后天。想想我这个舍友心也够大,后天就要开庭了,才想到求助我。

我虽然还不是律师,但至少通过了司法考试,又在律所实习了两个月时间,至少能提供一些建议。

我看了起诉状和对方的证据,发现对方只将“老大”一人列为被告(对方知道“老大”兼职),我和另一个同学“大致”(法学专业)商量后决定追加被告,于是我联系所里的律师,要了一份追加被告的模板,写了《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一为炸鸡汉堡店(个体工商户,有字号),一为王姐(实际经营人)。

鉴于时间紧迫(明天上午9点半开庭),无法搜集其他证据,我让“老大”去打印了一份建行流水单(兼职报酬是通过建行转账“支付”的),另找了两位同学(其中一位也在炸鸡汉堡店兼职,另一位经常去该店消费)写了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老大”当天在炸鸡汉堡店兼职送外卖。

虽然我知道这样的证据证明力很薄弱,但在当时这应该是“老大”唯一能采取的方法。当晚,我让“老大”不要担心,明天我会联系学院领导,希望学院可以出具一份《公民代理推荐函》,届时由我和“大致”担任“老大”的代理人。

第二天上午,我再次来到宿舍。尝试联系学院领导和老师,由于当天是周日,学院领导都不在学校,故当天我们无法得到《推荐函》。

就这样,我们放弃了“公民代理”的念头。我向“老大”一一交代了明天开庭需要做的事情,以及如果法官不同意我们追加被告,如何就对方提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合理)进行答辩和反驳。

在做好一切准备之后,我躺在床上,打算午睡。在躺下的那一刻,猛然想到“校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在浦口区司法局的协助下,成立了“浦口区文德法律服务中心”(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

于是我联系班长(文德法律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中心业务范围上赫然写着“提供法律援助”这样的字眼,欣喜之余,我立即写了《公民代理推荐函》,由我和“大致”担任“老大”的代理人。

由于“大致”回家办理党组织关系和居住证事宜,明天我自己一人出庭。

晚上,我久久不能入睡,查阅相关法律,在“无讼案例”上搜索相关判决书,以不辜负“老大”对我的信任。

这夜,我一点半入睡……

四、第一次开庭

开庭当天,我早早地起床,叫醒“老大”和“章鱼”(另一位舍友)。在打车去法院的路上,我还是比较淡定的,没有任何紧张表现。

我们是8点左右到的法院(我们还需等待一小时才能进入法院)。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紧张情绪也慢慢席卷着我(毕竟这是我的第一次)。我不停地翻看案件材料。此时,我并不能确定这份《公民代理推荐函》是否可行。

另外,对于追加的炸鸡汉堡店,我无法查询到工商信息。想到这儿,我的心更乱了。我再次尝试在互联网上搜索该店的信息。

有人也许会说,为什么不去店里去看?不巧的是,学校附近拆迁,该店面被拆了。

我刷着手机,无意间,我找到了该店的工商登记信息(与对外名称不同),进行了一番核实,我确定就是这家店。我在法院附近转了一大圈,好不容易在一个巷子里找到一家文印店,重新敲了《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

此时,距离开庭只有二十多分钟的时间,可以想象我的心情是复杂的,既有些许紧张,又伴有些许释然。

庭前准备时,我向书记员提交了《公民代理推荐函》和两份《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法官对我的代理资格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我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庭审中,法官就我追加共同被告的主张,要求我们提供1、证明“老大”是在送外卖过程中与对方相撞的更有力的证据;2、炸鸡汉堡店登记主要负责人和实际经营者的自然人信息。法官给我们一周的时间准备上述材料。

庭审结束后,我告诉“老大”和“章鱼”先回去,晚上等我回去给王姐打电话说一下这件事。然后,我坐上公交车赶回了律所。

五、后续的痛

晚上,我回到学校,让“老大”拨通了王姐的电话。考虑到“老大”的难处,为了让“老大”有一份保障,我让“老大”对通话内容录了音。

录音中,王姐对“老大”兼职送外卖和这起事故均予以承认。王姐给我们的回复是和公司反应,等待公司的意见。

挂电话后,我嘱咐“老大”,让“老大”明天上午去找王姐,好好商量对策,尝试要一下王姐和登记注册人的信息。

我无意一开始就让“老大”以录音相要挟(毕竟我与王姐的关系也不错,不想一开始就闹僵),只是想把录音作为“老大”最后的救命稻草。第二天上午,我收到了王杰发来的微信消息(我的一个比较单纯的同学,告诉了王姐录音的事),责备我完全不顾朋友关系,竟然让“老大”录音,给她下套。

我立即回复,表达了我的歉意,说明了我的用意。

除了责备之外,王姐没有回复任何内容。

此时,我切身体会到了“进退维谷”的滋味。

自己出于对同学的帮助,并没有要去伤害王姐的意思,竟然闹到这部田地。

当天,“老大”找到王姐,王姐没有提供本人和登记注册人的信息。我只好让“老大”去交警队查阅当时的出警笔录、现场照片和拖车照片。由于材料已经归档,“老大”当天无法查询该材料。

据当时出警的交警透露,电动自行车是从炸鸡汉堡店拖出,拖车照片可以反映该事实。于是,我写了一份《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前往交警队调查该证据。(出警笔录、现场照片、拖车照片只对公开放,当事人及律师只可以查看,不可复制。)

在法官限定时间的最后一天,由于王姐不愿意提供登记注册人的信息,我向法院提交了录音(刻录成光盘、附录音文字稿)、《调查取证申请书》。

六、未完,待续

······

在这里,要特别感谢学校对本次诉讼的关心和指导,没有《公民代理推荐函》,就没有我的这次“公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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