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必须要学会的关账要点
一、库存资金如何关账?
(一)库存资金如何核对?
1、库存现金:帐实是否相符?余额是否合理?
如:余额为负数、余额超过正常3-5天以上的用量。
2、银行存款:帐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大量未达账项?所有的账户是否都在账务中核算?是否将个人账户在银行存款中核算?
如:将公司股东个人卡收支视同银行存款管理、未将公司所有账户在银行存款中核算、个别银行存款资料不全账实不一致等。
3、年度关账建议:
1、所有银行账号都不要有未达账项;
2、外汇账户准确调汇;
3、大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账户;
(二)资金损失如何处理?
1、库存资金是否有被盗、个人占用、少收款挂账、账实不清挂账、假币抵库等现象。
2、年度关账建议:
(1)对于资金损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准备相关辅助资料;
(2)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收回责任的赔款;
(3)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资金损失,准备相关资料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处理,具体资料如下:
Ø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Ø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Ø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Ø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Ø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三)白条如何处理?
1、库存资金是否存在有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借支、费用报销、代垫款、押金条等各项“白条”抵库现象。
2、年度关账建议:
全面清理未入账的“白条”,对于属于往来性质的白条,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挂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往来;对于属于费用性质的白条,及时列支相关成本或费用,需要代开发票的代开发票。
(四)有何涉税风险?
1、账实不一致,个人挂账“白条”,容易被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账外银行账户,容易被联动清查,查补账外收入;
3、等额即进、即出银行资金,容易查补相关税收;
4、同一个人账户银行往来较多,容易涉及税收稽查。
二、往来如何关账?
(一)往来核算存在的问题
1、部分财务人员在进行日常账务处理时,未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科目核算内容进行经济业务核算和分类;
如:应计入应付账款的业务误计入其他应付款;同一客户的预收、应收不分业务随意对冲后余额记账;在会计凭证摘要仅仅注明清账二字,甚至无摘要,人为地造成往来账目的混乱。
2、创建和使用虚拟账户满足大量一次性往来单位的业务需求或是根据内部管理的特殊需要,归集部分项目的前期核算。由于使用人员较多、业务繁杂,缺乏有效的监管意识和手段,随着组织机构的调整和人员变迁,导致部分挂在虚拟账户的往来账款变成了呆账;
3、现代企业往往存在多种经营行为,某些企业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客户和供应商分割,缺乏有机联系;
4、一般而言,企业都比较重视债权管理,但是对债务的监管,往往不甚重视而导致管理不全面,使一些名存实亡的往来款项长期挂账,该付出的不付出,该收的不收,对无法支付债务不作会计处理,这些都极易造成往来科目的混乱,严重扰乱了往来账款的规范管理。
5、企业往来账款项函证未得到有效利用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重视对账形式,轻视对帐效果。因为涉及主体较多,单据传递存在时差性,并且往来账款多数不影响敏感指标,因此在没有强制性的约束下,函证工作得不到重视,使其流于形式;二是重债权、轻债务。
(二)企业往来如何管理?
1、加强管理,减少往来账款挂账;
2、建立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度,控制应收账款的收回期限;
3、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改变催收方法,强化日常监督作用;
4、企业应分部门、分人员下达销售货款回笼率,按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5、企业应制定信用政策,确定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含信用期限,信用额度,折扣率)及收款政策,对客户的赊销均应被授权批准,客户信用期限、额度的调整必须经过相应权限审批人员审核批准。
(三)企业往来如何关账?
1、加强往来询证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的确认;
2、加强业务部门对往来业务的参与、确认与配合;
3、加强往来款项与收入、成本、费用、资产的结转确认;
4、加强往来账龄的分析及坏账的计提与处理;
(四)坏账如何处理?
1、企业坏账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2、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能否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能否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五)有何涉税风险?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2、根据国税函〔2004〕827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3、股东个人借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三、库存如何关账?
(一)企业库存关账需要注意的问题
1.企业采购入库的存货,是否都取得了发票?
2.上期末暂估入库的存货,月初是否进行了冲减核销?
3.库存材料成本结转方式(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是否存在任意变动?
4.库存材料、商品盘点结果是否进行了签订确认?盘点差异是否进行了核实?
5.对库存材料、商品的正常消耗,是否有相关登记台账?
6.对库存材料、商品的管理损失,是否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7.库存物资的领用、用途是否进行了正确登记?
(二)损失如何处理?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6.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7.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有何涉税风险?
1.所采购的材料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2.企业材料损失没有进行正确的归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库存材料成本结转随意变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相关调整;
4.企业库存账实不一致,有可能存在账外收入的现象。
四、固定资产如何关账?
(一)折旧如何计提?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二)损失如何处理?
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7.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8.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有何涉税风险?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会计核算时错误的计入房产原值,造成多缴房产税。
3.根据以上政策分析,也就是说,当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如果小于或等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可以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大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包括享受加速折旧)计提的折旧需要在后期进行递延扣除。
简单说就是,当然会计的折旧金额小于税法折旧金额,按会计折旧金额计算扣除,会计的折旧金额大于税法折旧金额,按税法的折旧金额计算扣除。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五、投融资如何关账?
(一)投资项目如何关账?
1.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那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1)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企业的股权投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融资项目如何关账?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投资损益如何处理?
企业的股权投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四)有何涉税风险?
1.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相关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借款的利息支出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4.关联企业间“高息借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5.关联企业间“超额借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六、收入如何关账?
(一)收入如何确认?
1.会计确认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五条规定: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2.税法确认标准: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会计标准与税法标准确认上的差异
(1)税法没有强调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标准,也就是说,税法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不遵循谨慎性原则;
(2)税法法律一般会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期,按全部应收回货款进行收入的确认,而会计准则会依照发出货物时的现值确定收入,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收入如何核查?
1.哪些业务需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 用于交际应酬;
(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 用于对外捐赠;
(6)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的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
2.买一赠一等组合方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3.预收跨年度租金,何时确认收入?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
4.企业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如何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在实际工作中,查补收入不允许作为计提三项费用的基数。因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填报说明中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而对于企业纳税申报时未在“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中申报的数据不可以追加作为所属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
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2)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税〔2008〕151号)
(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
7.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七、费用如何关账?
一、限额费用如何关账?
(一)“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实操解析:
1.哪种工资、薪金支出才是合理的?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是否有总额限制?
1)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合理性确认原则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操解析:
1.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范围包含哪些?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职工福利费支付有何要求?
1)职工福利费支付,来自外部的需要合法发票,如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2)由企业自行发放的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补贴,则根据相关国家有关政策依据和企业制定制度及标准,自制原始凭证,如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到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操解析:
1.工会经费支付凭证有何规定?
1)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2.取得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未实际支付的能否扣除?
没有实际支付给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操解析:
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有何规定?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12)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13)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2.哪些支出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范围?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3)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
4)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由学员个人自理,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5)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由基建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6)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应按因陋就简的原则,尽量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新建的,老企业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的设施,所需资金在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之内解决。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有何特殊规定?
1)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实操解析:
1.基本社会保险费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时,就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2.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实操解析:
1.补充养老保险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扣除有何特殊规定?
补充养老保险的缴纳必须惠及“全体员工”,如果只针对部分人员所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得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实操解析:
1.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范围如何确认?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2.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如何确认?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3.企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4.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操解析: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何界定?
1)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不一定必须是通过媒体的广告性费用,可以是广告性质的宣传,也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2)广告费一般则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广告费一般符合3个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有何特殊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九)“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房地产企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3.电信企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实操解析:
1.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如何界定?
佣金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佣金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根据佣金是否在价格条款中表明,可分为"明佣"或"暗佣"。" 明佣" 是指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约定佣金率。若中间商从买卖双方都获得佣金,则被称为"双头佣" 。
手续费就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对委托人来讲,是属于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如:证券交易手续费、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国债代办手续费等等。
2.佣金和手续费支付,有何具体要求?
1)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3)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4)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5)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二、已经发生的预提费用如何关账?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八、发票如何关账?
(一)哪些票据属于正常票据?
1、购买货物、服务收到的单位发票;
2、支付非企业性单位租金收到的单位发票(或税务代开);
3、购进免税农产品收到的销售发票或自开收购凭据;
4、金融机构利息支付收到的银行结算单据;
5、非金融机构利息支付,发票、付款凭据、协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6、缴纳政府性基金、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7、税前扣除的税金,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明;
8、职工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9、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10、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
11、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
12、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
13、法院判决及仲裁等支出,法院判决书等和付款单据;
1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遵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15、违约金、赔偿费,补偿金,以合同、付款凭证及个人证明;
16、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收款方签收单据;
17、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具体规定要求扣除;
1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提供分摊协议且按协议归集;
19、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凭证,如何工资表、折旧等;
20、投资入股的技术成果评估值,凭入账评估报告等资料;
(二)发票处理中都有哪些特殊事项?
1、没有票据是否能够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哪些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哪些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1)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2)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
(3)符合规定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抵扣
(4)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可以抵扣
(5)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C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D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E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F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G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票在抵扣中,都有哪些疑难问题?
(1)销售单位信息填写不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难点解答: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未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2)5月份发洪水,损失的材料,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难点解答: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正常损耗等因素造成的损失,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只有非正常损失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付款货款的单位(即收款方)与开票单位(即销货方)不一致,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难点解答: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4)公司购置客车“专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难点解答:专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公司车辆取得的道路通行费发票是否都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难点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是取得的发票属于财政类票据的不得计算抵扣。
(6)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采购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都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难点解答: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7)是不是所有的在建工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需要分两年抵扣?
难点解答:不一定,如果公司所发生的在建工程为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如果增加金额未超过不动产原值50%的,可以在取得当期一次性抵扣。
(8)取得适用税率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难点解答: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因此,取得适用税率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开票有误的情形,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9)公司统一购置的工作服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难点解答:属于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九、税金如何关账(由于篇幅问题只罗列两大主要税种)
1.增值税疑难问题是否都处理了?
(1) 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是否都抵扣了?
(2) 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 是否都抵扣了?
(3) 符合规定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是否都抵扣了?
(4) 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 是否都抵扣了?
(5) 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 是否都抵扣了?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 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未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7)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是取得的发票属于财政类票据的不得计算抵扣。
(9)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0) 如果公司所发生的在建工程为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如果增加金额未超过不动产原值50%的,增值税进项在取得当期一次性抵扣。
2.个人所得税难问题是否都处理了?
(1)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是否都正确区分了?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国税发〔1994〕89号)
(2) “董事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9〕121号)
(3)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国税发〔1994〕89号);
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82号)。
(4) 一次性发放数月的工资或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并入当月发放,不影响适用税率的情况下,在发放当月合并计算: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
并入当月发放,影响适用税率的情况下,归入所属月份计算: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国税发〔1994〕89号)
(5) 个人接受捐赠(赠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
(6) 公司支付给个人的业务提成,如何征税?
对雇员的税务处理: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财税字〔1997〕103号)
(7) 员工自行租房,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如何纳税?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7〕144号)
(8) 公司发放的人人有份的福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8〕155号)
(9) 超过工资、薪金比例14%的福利费,是否需要缴税?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8〕155号)
(10) 单位实行“车改”,员工报销的油料、维修等费用,是否需要缴税?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税发(1999)58号、国税函(2006)245号)
(11) 员工在企业内部报刊上发表稿件,稿费如何纳税?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146号)
(12) 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补贴,如何纳税?
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8〕723号)
十、纳税申报中隐藏的涉税风险
(一)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期末原值减少,纳税行为何在?
科目核算内容: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纳税行为何在?
如果企业“固定资产”期末原值减少,说明该企业当期很有可能发生了“固定资产”处置,无论是“利得”还是“损失”,一旦有发生资产处置,就需要缴纳资产处置的流转税,例如:处置2009年度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处置2009年度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应按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固定资产有变动,是不是有对应的纳税行为发生呢?
(二)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期末余额很大,纳税行为何在?
科目核算内容:
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
纳税行为何在?
企业如果“预收账款”余额长期很大,企业很有可能货款或服务费已收,货物已发送或劳务已提供,也有可能是因为企业收到提供建筑服务或租赁服务的预收款等,但没有开具发票或确认纳税收入。
因此,企业“预收账款”余额长期很大,所对应的税收是否都已经缴纳了呢?
(三)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期末余额增加,纳税行为何在?
科目核算内容:
实收资本是指企业的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纳税行为何在?
企业如果“实收资本”期末余额增加了,就明企业很有可能追加了投资,实收资本的增加很有可能应补缴印花税。根据规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实收资本”期末余额增加了,是否有应税行为的发生呢?
(四)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期末余额长期很大,纳税行为何在?
科目核算内容:
货币资金是指企业经营资金在周转过程中停留在货币形态上的那部分资金。
纳税行为何在?
对于很多中小企业而且,“货币资金”期末余额长期很大,很有可能是因为“白条抵库”、“收到货款挂往来未确实收入”等现象,这样一来,很有可能说明企业有推迟纳税的嫌疑。
(五)资产负债表“在建工程”余额长期存在,纳税行为何在?
科目核算内容:
在建工程指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纳税风险何在?
企业“在建工程”余额长期存在,很有可能说明企业所建工程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已经使用,而没有结转为固定资产,如:推迟房屋、建筑物的在建工程结转,推迟结转很有可能是为了推迟缴纳“房产税”等嫌疑。
因此,企业的在建工程是否都按时结转了呢?
(六)资产负债表“盈余公积”期末余额减少,纳税行为何在?
科目核算内容: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存留于企业内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积累。
纳税行为何在?
企业“盈余公积”期末余额减少,很有可能是因为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了资本,如果企业发生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应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股东所增加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盈余公积”的变动,是否有对应纳税行为的发生呢?
(七)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余额非常大,纳税行为何在?
科目核算内容:
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其他应收款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纳税行为何在?
企业“其他应收款”余额非常大,很有可能是因为企业股东个人借款长期未归还,也有可能是因为关联企业间的借款,也有可能是企业高管借支绩效等现象。对于企业如果是因为这些原因,很有可能说明企业推迟或漏缴了个人所得税或增值税。
因此,企业“其他应收款”余额非常大,是否有漏缴税款的行业呢?
(八)利润表“其他业务收入”当期有发生额,纳税风险何在?
科目核算内容: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实施许可、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纳税风险何在?
通过以上科目核算内容我们清楚,企业“其他业务收入”当期一旦有发生额,很显然就应该会有:
1、发生“废旧物资出售收入”,是否有货物销售增值税?
2、发生“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是否有动产或不动力租赁增值税?
……
因此,企业有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有对应的税收缴纳呢?
(九)利润表“营业外收入”当期有发生额,纳税行为何在?
科目核算内容:
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纳税风险何在?
通过以上科目核算内容我们清楚,企业“营业外收入”当期一旦有发生额,很显然就应该会有:
1、发生“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是否有旧货销售增值税?
2、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是否有销售增值税?
……
因此,企业有营业外收入,是否有对应的税收缴纳行为呢?
(十)利润表“营业外支出”当期有发生额,纳税行为何在?
科目核算内容: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正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纳税行为何在?
通过以上科目核算内容我们清楚,企业“营业外支出”当期一旦有发生额,很显然就应该会有:
1、发生“非正常损失”,是否有进项税额转出?
2、发生“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是否有旧货销售增值税?
3、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是否有销售增值税?
……
因此,企业有营业外支出,是否有对应的税收缴纳行为呢?
(十一)存货、资产周转率增强,纳税行为何在?
指标数据: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总资产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净额÷平均总资产×100%
存货周转率是对流动资产周转率的补充说明,通过存货周转率的计算与分析,可以测定企业一定时期内存货资产的周转速度,是反映企业购、产、销平衡效率的一种尺度。存货周转率越高,表明企业存货资产变现能力越强,存货及占用在存货上的资金周转速度越快。
总资产周转率综合反映了企业整体资产的营运能力,一般来说,资产的周转次数越多或周转天数越少,表明其周转速度越快,营运能力也就越强。
风险分析:
通过对总资产和存货周转情况的分析,可以推测出企业的销售能力与纳税情况的关系。
企业总资产周转率(次)或存货周转率与企业以前年度数据或同行业指标数据比较,如果出现加快的现象,说明企业销售能力有所增长或增强。
如果企业应纳税额却出现了减少或增长幅度偏低,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虚增成本的现象。
(十二)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幅度增大,纳税行为何在?
指标数据:
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 ∑各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 / ∑各项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是指某一期间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折旧额与全部固定资产原价的比率,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的高低与企业固定资产的增减、折旧年限的选择、折旧年限的调整等因素有关。
风险分析:
通过对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与基期标准值(也就是上年同期)的比较分析,看增加幅度是否异常。
如果增加幅度较大,企业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固定资产折旧额或随意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情况,分析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化的原因,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的加速折旧现象,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十四)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较高,纳税行为何在?
指标数据: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风险分析:
通过对当期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与基期标准值(也就是上年同期)或同行业指标的数据比较分析。
如果企业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增长幅度较大或高于同行业标准指10%以上,企业有可能存在帐外销售问题、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或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等影响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现象。
(十五)能耗投入产出率较低,纳税行为何在?
指标数据:
能耗投入产出率=当期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投入量÷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
能耗投入产出率是指同地区、同行业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的平均值。
风险分析:
通过对投入产出指标进行分析,测算出企业实际产量。根据测算的实际产量与实际库存进行对比,确定实际销量,从而进一步推算出企业销售收入。
如测算的销售收入大于其申报的销售收入,则企业可能有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十六)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较低,纳税行为何在?
指标数据: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税负率是用于衡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税收负担的大小。
风险分析:
从纳税监管角度讲,在名义税率和税收政策一定情况下,实际税负过低,则有可能存在偷漏税问题;从企业来讲,如果实际税负较高,企业也应该查明原因,加强纳税核算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损失。
通过对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企业均存在纳税疑点问题。
企业有可能存在扩大了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销项税额计算错误、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十七)所得税贡献率较低,纳税行为何在?
指标数据: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所得税贡献率:就是应纳所得税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
风险分析:
如果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低于当地同行业同期贡献率。企业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