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劳务公司(包清工),给甲方开据发票后,对方要自己开劳务发票做帐,这样做对不对?
提供清包工方式建筑劳务的公司,有一部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一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这类公司给甲方开具发票后,自己的成本费用如何列支是一个问题。
至于甲方善意提醒自己去开劳务发票做账,这种操作未尝不可,但是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操作的手法也不一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完全没有必要去代开劳务发票做账。
提供纯建筑劳务的公司,一般是没有办法取得很多的进项发票的。所以如果成为一般纳税人是很吃亏的,因为没有进项发票可以抵扣,也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些聪明的企业老板,就会适当控制经营规模不超过500万元,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一来不需要考虑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第二也不需要担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取得的问题。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普遍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成本费用发票也不是什么大问题。
所以提供清包工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完全没有必要去代开劳务发票来作为成本入账。
一般纳税人建筑劳务公司要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假如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了,要考虑两个头痛的问题,第一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第二是税前成本的列支。
但是提供清包工的方式,政策上是允许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的,开出来的发票是3%,甲方只能抵扣3%进项税额。采取简易计税办法,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解决了,但是有些甲方并不喜欢3%的发票。
企业所得税方面就比较麻烦了。因为一般纳税人基本上不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必须要查账征收,而查账征收又要求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必须要有合法的税前抵扣凭证。
假如建设劳务公司的建筑工人均签订了劳动合同,是企业正式员工,那么只需要据实列支工资缴纳五险一金,是不需要劳务发票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农民工的流动性是非常高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非常少。往往是拿了工资就走人,也不需要缴纳什么五险一金,在这种情况下,列支成本费用就非常困难了。
那么拿农民工的身份证去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也未尝不可,但是如果人数庞大,税务机关有可能会拒绝代开。
另外一方面很多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会以一群农民工的代表——包工头的个人身份来代开劳务发票,或者以包工头的名义办理一张营业执照代开发票给自己作为成本费用的凭证来列支。
这也是一种无奈的办法。
总而言之,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导致了在很多情况下想要完全按照税法的规范来操作,其实比较困难。所以有些时候采取一些变通的方法,也是无奈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