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每个月发21.75天工资?不是22天?也不是30天?答案来了!
这个问题可以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找到答案
首先
按照一年365天进行计算,去除104天休息日及11天法定节假日,年工作日为250天。
所以:月工作日为250天÷12月=20.83天/月
其次
由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在计算月计薪天数时不剔除法定节假日。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职工小伙伴们注意啦!
月计薪天数与工资发放、加班费计算息息相关
下面这个计算公式也要牢牢记住噢!
加!班!费!(以标准工时制为例)
工作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150%
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300%
除此之外
年休假、医疗期……这些劳动权益计算规则
大家也要摸摸清楚
快随小编接着往下看吧~
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大家需要注意了
下列情形中,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病假(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本文转自深圳总工会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