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制定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试行)》

为优化营商环境,转变监管理念,推进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常态化、制度化,近日自治区印发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试行)》。制度明确以下7种行业类别企业符合条件后可纳入正面清单:

一是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医药、医疗设备等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

二是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主要包括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等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

三是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重点行业企业,主要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机械加工以及汽车维修等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

四是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重点交通基建、水利、拆迁安置、市政基础设施及扶贫工程项目;

五是重点领域企业,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包括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第二类包括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电力装备制造、高端装备制造等现代装备制造业;

六是其他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

七是在同行业中污染防治水平较高,环境管理规范,生产装备工艺较为先进企业。

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正面清单内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被列入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各种专项检查范围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