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司法鉴定如何鉴定?
来源:乐辉商业秘密律师(8年商业秘密诉讼经验,300+客户的共同选择)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非公知性;二、实用性;三、保密性。对于技术秘密的非公知性通常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确认其非公知性,商业秘密的非公知鉴定报告也是权利人去公安机关刑事控告所必备的证据,对顺利推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具有重大意义。
【案号】(2012)余刑二终字第50号
【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江西华电电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华电)与天津大学退休教授胡亮光签订技术转让《合作协议》,取得了321、 500型等螺杆膨胀动力机的部分技术。2002年,被告人陈景坤在胡亮光教授的推荐下,与江西华电签订了聘任合同,作为江西华电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江西华电对螺杆膨胀动力机技术进行了长期的研发和试生产,在原有的基础上又研发了250、 408等型号产品,并于2004年7月21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006年7月5日获得发明专利;但对螺杆膨胀动力机的核心技术即“带冷却套的汽液全流螺杆动力机”、“改进进气口结构的汽液全流螺杆动力机”作为保密技术,没有申请专利。2004年,被告人陈景坤与江西华电签订了技术保密协议,约定:被告人陈景坤无论是在职和离职必须保守江西华电的技术秘密,并承担无限期保密责任。2008年1月,被告人陈景坤签订了公司董事、高管承诺书,承诺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违约的赔偿责任。
2008年3月,被告人陈景坤由于各种原因向江西华电提出辞职,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于2008年4月离开了江西华电。2008年6月1日其人职辽宁丹东克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克隆),任丹东克隆螺杆项目总工程师,主持生产并销售了321、250、 408、 500等型号螺杆膨胀动力机,以低价位同江西华电进行恶意竞争。
被告人陈景坤为获得丹东克隆的重用,将江西华电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专利申请,2010年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带冷却套的汽液全流螺杆动力机”、“改进进气口结构的汽液全流螺杆动力机”等技术专利,致使江西华电的商业秘密公开,给江西华电造成了重大损失。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国科知鉴字[2011]91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亦对本案所涉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进行了确认。且江西华电公司已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其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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