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5:合同能源管理的五步法

续上篇,把背景和两种的分析再放一次,方便第一次点进来的朋友看,后面我们再说按照发电设施归乙所有,甲提供的是建造服务去理解,如何进行收入确认。
背景段:
节能企业甲为耗能企业乙提供水泥余热发电服务:
  1. 乙提供场地,甲负责对乙方的生产线进行设计、改造、增加余热发电装置,简称发电站并且负责相关设备在运营期的维护。

  2. 项目建设期12个月,运营期10年

  3. 运营期内,按照协议电价,实际产出的电量的5%收取服务费

  4. 合同期内,设备归甲,结束后,无偿归乙。

首先,来说为什么会有两种理解?
  1. 本质是因为场地本身是乙方的,所以地上的建筑及附属物本来应该是属于乙方,而且相应设备是建立在乙方原有的生产线上的,所以其实从法律上来讲,发电站所有权更倾向于是属于乙的。(所有权归乙,对应的理解就是甲是提供了建造服务+后续运营服务。

  2. 但是相关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设施是归甲方的,并且后续也是甲方负责运营。(所有权归甲,对应的理解就是甲自建了设备提供给客户使用

我们今天说的是第一种,按照收入准则去拆分建造服务的五步法(识别合同省略,周一周二干的都是这个活):
  1. 识别履约义务:

    整体建造合同没办法拆分,所以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后续的发电运营能够明确区分,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2. 确定交易价格:

    (1)协议电价*实际电量*5%,本质上属于可变对价【当然这个部分可以有多宗约定,我们周五讨论,不同的计算条款可能有什么影响】

    (2)还需要考虑有没有重大融资成分,因为建造这部分收入其实是递延到以后多年收取的。

  3. 交易价格分摊到履约义务:

    (1)有没有单项义务的单独售价,如果有根据售价的比例进行分摊总交易价格

    (2)适当方法估计建造活动单独售价(市场调整、成本加成等),扣除建造合同部分为运营部分

  4. 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1)运营:时间段

    (2)建造:可能是时间段,也可能是时间点,跟合同约定由密切关系,具体的明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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